歐陽娜娜赴對岸唱《我的祖國》!文化部回應:違規將依法處置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大陸的「十一國慶」即將到來,台灣藝人歐陽娜娜、張韶涵等人將登上官媒央視舞台,高唱「我的祖國」,引起台灣社會熱議。對此,我國文化部回應,依據相關規定,我國人民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人民、法人、團體或機構一起從事政治性內容的合作行為。

歐陽娜娜(圖/CFP)

▲歐陽娜娜要登上大陸國慶舞台獻唱。(圖/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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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官媒《央視》26日公布「十一國慶」晚間登台演出的名單,其中台灣藝人歐陽娜娜赫然在列,將與香港、大陸藝人合唱「我的祖國」,張韶涵也會在晚宴中登場,與大陸藝人合唱抗疫歌曲「守護」。

這起事件引起台灣社會熱議,行政院長蘇貞昌也出面說明,台灣是自由、民主的國家,有人享受自由民主、健保資源,身為公眾人物,竟然還去對岸唱「不適當的歌」,國人自有公評。

▼歐陽娜娜要登上大陸十一國慶的舞台。(圖/CFP)

▲歐陽娜娜。(圖/CFP)

對此,文化部也回應,對於台灣藝人前往對岸演唱不適當歌曲的事件,陸委會也已經展開調查,要查明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的相關規定。文化部也說,若陸委會認定,相關行為涉及文化部的主管事項,文化部也會配合依法處置。

依據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相關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
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若台灣的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人民、法人、團體或機構從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是設有政治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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