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港府應說明國安法細則 維護台灣駐港機構、國人安全

▲香港6/9遊行。(圖/路透社)

▲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規定,港府可因調查、蒐證需要,搜查所謂的有關地方,並要求台灣政治性組織提供涉港活動資料,不從者可判刑或處以罰金。圖為香港警察上街維持秩序。(圖/路透社)

記者陳政錄/台北報導

「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7日生效,內容包括港府可要求「台灣政治性組織」提供資料、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等,引發台灣駐港機構、團體安全疑慮。對此,陸委會中午發出聲明,要求港方應進行說明,並依雙方協議保障我駐港機構不受任何政治干擾,和國人在港應有權益與自由安全。

港府於2020年7月6日公布、7日實施「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內容包括以下七條:1.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2.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4.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5.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6.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7.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出席台港交流辦公室揭牌,回應時事。(圖/記者林敬旻攝)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日前出席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揭牌。(圖/記者林敬旻攝)

值得注意的是,若受調查、要求提供資料的單位不配合,港府可依據該細則對其判監禁和處以罰款;陸委會表示,我方對中共企圖改變香港現況、阻絕國際社會與香港的交流,表達強烈不滿與譴責。

陸委會認為,實施細則定義模糊、浮濫,對於長期在香港從事民間交流服務的台灣政黨、民間團體、駐港機構及人士極其不尊重、不友善;除製造我在港國人恐慌,更扼殺台港正常交流互動。

陸委會表示,我方已多次聲明,我們關心香港情勢,但從未介入;我駐港機構更是經過雙方換文同意,提供民間交流服務的機構,長年以來亦從未逾越分際。香港方面應依雙方協議保障台灣駐港機構不受任何政治干擾,切勿無限上綱,破壞台港及兩岸關係。

陸委會補充,政府也將進一步釐清該法範疇與諮詢法律意見,與各國保持合作,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行動,保障我機構及國人在港應有權益與自由安全。

政府目前在港機構包括陸委會轄下的香港經濟文化辦事處、交通部轄下的台灣觀光協會香港辦事處等,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日前表示,「從中共一向不文明的作風來看,即有可能出現李明哲第二」,呼籲國人非必要避免前往中國大陸、港澳,另國人在港出現問題,可撥打香港辦事處緊急電話求助。他還說,政府駐港機構不會主動撤館,會「堅守到最後一刻」,但也已備妥應變計畫。


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訂明,若外國和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和台灣代理人未按要求提供資料,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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