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大婚前竟遭醫院接駁車倒車輾斃 交管員判刑6月

▲▼林口長庚醫院。(圖/林口長庚醫院臉書專頁)

▲林口長庚醫院日前發生接駁車倒車意外,撞死即將結婚的女子。(圖/林口長庚醫院臉書專頁)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林口長庚醫院院區2017年間發生一起車禍,一輛倒車中的醫院接駁車撞倒當時32歲的女子後輾過,女子送醫後不治死亡,而事發隔天就是女子的生日,5天後更是她結婚的大喜之日。肇事司機被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10月、緩刑2年定讞,但檢方也對當時的交管人員起訴,高等法院審理後,將交管人員判刑6月、緩刑4年。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7年9月26日晚間,晚間接近8點,32歲的任姓女子準備到林口長庚醫院就診,女子沒走斑馬線,沿著馬路欄杆穿越車子後方,準備進入大樓診間,但醫院接駁車駕駛沒有注意路況,就直接倒車,不慎撞倒人,車輛還輾過女子,女子送醫不治身亡。

女子遭撞死,家人極度傷心難過,尤其車禍隔天就是女子32歲的生日,而5天後的10月1日,更是女子計劃披著白紗、與男友步入禮堂的大喜之日。女子的告別式在事發後20天舉行,當時會場布置的就像是結婚禮堂一樣,有婚紗照,也有結婚照小卡,走道上都是鮮花,但新人卻變成了遺照。

檢方追究責任,依照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對肇事的陳姓司機提起公訴,因長庚醫院與家屬達成和解,司機最後遭判刑10月、緩刑2年定讞。但檢方認為,當時醫院院區內負責交管的黃姓男子,於車子倒車時應該站立於路口號誌處,吹哨、揮動交管棒,使駕駛辨別確可倒車;並應確實管制行人進入車道,以免發生意外。但黃男當時並未吹哨、揮動交管棒,也未管制行人進出,確有疏失,因此檢方也依照「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對黃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黃男否認犯罪,辯稱事發地點並非他負責的地點,另外也說駕駛倒車未依規定、車速過快,他不具有過失。但法院調查後,均認定依照長庚醫院規定,黃男確實需負責交通管制,但確有過失、疏未管制。一二審法院均將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其中二審高院還認為醫院已經代為與家屬和解,黃男經此事後應有所警惕,不致再犯,因此宣告緩刑4年的自新機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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