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首例!買賣機車12人打群架 新法生效...8人送辦最重判囚5年

▲彰化市20日清晨有聚眾鬥毆。(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彰化市20日清晨有聚眾鬥毆。(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林男20日清晨出面與劉男「喬」買賣機車,未料雙方談判未成,形成12人互相叫囂鬥毆,身上也掛彩,彰化警分局據報後趕緊與保安隊派出快打部隊趕抵現場壓制才不致釀成更大傷亡,其中有8人涉傷害罪及妨害秩序罪移送,由於刑法149、150條修正條例從17日開始適用,因此未來也將面臨更重刑罰。

警政署基於推動刑法第149、150條修法,去年底立院三讀修正通過制止聚眾鬥毆,修法有2大重點,除將「公然聚眾」一詞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明確定義場所及人數,有利於實務判斷。其次,對攜帶凶器,犯前項之罪,而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或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新修正刑法第149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場所聚集3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警方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的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8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0條,在前述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的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彰化市20日清晨有聚眾鬥毆。(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劉男恐怕會面臨更重刑罰。(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看來涉嫌動手打傷人的陳男、劉男等人將面臨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將處最高10萬元以下罰金,警方表示.這有可能是刑法修正頒布後,彰化聚眾鬥毆案遭到重罰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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