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律師法》 杜絕貪污司法官轉任律師

▲▼立法院院會 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 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會晚間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3日晚間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修法條文由53條大幅增加至146條,是該法自民國30年訂定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不僅落實律師淘汰制度、增訂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義務、改革懲戒制度等,並建立「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徹底杜絕貪污司法官等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

三讀條文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申請人若有「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司法廉潔性或律師職務獨立性的行為,且情節重大」,或「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撤職處分」等8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律師證書。

條文明定,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本條所列罪者則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也規定,擬執行律師職務者,僅得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同時加入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為該地方律師公會的一般會員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個人會員。此外,除了擇定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外,律師也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其特別會員。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指出,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強化律師公益義務,並且降低律師執業障礙,落實「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對於不適任律師的懲戒也加強。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也說,律師法自民國30年制定以來雖歷經幾次微幅修正,但現行條文早已不符時宜,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管道、修正律師入會制度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組織改制,更強化律師專業提升及律師倫理,透過建置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讓民眾在委任律師時,能獲取更充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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