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停飛】蔡昆洲/長榮航空罷工曾提出的「勞工董事」,是合理訴求嗎?

▲筆者認為長榮航空空服員工會的訴求會有解嗎?結論是非常、非常困難。(圖/記者陳以昇攝)

(編按:遠航昨12日無預警宣布今13日起停業,震撼各界。今年6月底長榮罷工時討論的「勞工董事」又再次被翻出來討論,勞工董事會是一個解方嗎?好文重新閱讀,也歡迎大家討論。)

●蔡昆洲/律師、金融仲裁人,現任律師公會全聯會財經法委員會副主委、中華仲裁協會金融委員、中國貿仲委(CIETAC)仲裁員

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已延燒多日,其中工會的罷工訴求是否合理、公司是否願意讓步,或許是這次罷工遲遲無法落幕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工會提出的幾項訴求中,有一項是先前比較少在罷工活動被提及的,即工會要求長榮航空需增列勞工董事或由工會推派一席獨立董事。

20世紀初美國法院的福特汽車案(Dodge v. Ford Motor Co.)定義了企業的存在目的。距今100年前,福特汽車公司總裁亨利福特計畫以公司利潤付給員工雙倍薪資,同時降低汽車的售價,卻被大股東道奇兄弟告上法院;結果法院判決福特公司應將獲利優先分配給股東,因為企業本質是以獲利為目的,並以股東的利益為主要考量,不能為了公眾利益或員工福利而犧牲股東的利益。

這樣的企業經營原則,經過了100年後,已然有相當大幅度的修正,所以現代企業才會有員工分紅配股制度、企業社會責任(CSR)、公益或兼益企業等等重視員工權益和公眾利益的公司治理制度。然而這些新的經營理念或公司制度的出發點,多數仍是基於這些新制度能為公司創造更大獲利,或是能有效延續企業生命週期。換言之,百年前美國福特汽車案所立下企業經營的基本原則,並沒有翻轉性的改變。

回到台灣的情形,在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沒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目前僅國營事業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設有勞工董事,例如中華航空公司即由企業工會派任勞工董事。但國營事業不論是股權結構或經營任務都過於特殊,實在不是可作為比較的對象。其他的大型民營企業或公開發行公司則尚未見到有設立勞工董事的情形,畢竟勞資雙方的立場在許多層面都存有衝突,殊難想像資方會願意邀請勞方加入董事會。

那麼長榮航空空服員工會的訴求會有解嗎?結論是非常、非常困難。

從法律面來看,雖然現行法律沒有特殊規定,但是公司的經營者或主要股東(majority shareholders)同意的話,當然可以新增或讓出董事席次給工會。實務上可以透過簽訂「表決權拘束契約」或「表決權信託」等法律層面的運作以達成這些目的。

但從長榮航空的股權結構和董事會組成等現實面來看,長榮航空是由張榮發基金會、長榮集團各公司嚴密地交叉持股,特別是3年前創辦人張榮發總裁逝世後,長榮航空的經營權發生重大糾紛,董事會席次因此成為兵家必爭之地,長榮航空前董事長張國煒後來雖然退出長榮航空董事會,自行另組星宇航空,但是對現有經營者而言,張國煒的存在仍然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隱憂和變數。

因此,要求長榮航空的公司派主要股東讓出或新增一席董事給工會,幾乎是不可能的。從這個脈絡去分析,也才能理解長榮航空公司對於工會和罷工活動,為何會有近乎不合理的強勢態度,正是因為擔心公司的經營權會有所動搖。因此,從現實面來看,工會真的、真的、真的不要再堅持提勞工董事這個訴求了,當初設這個條件如果是為了討價還價,現在已經證明那不是一個可以談的選項,一直卡著這一項訴求,只是會讓勞資協商完全走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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