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地方焦點

發送雞排是否構成賄選 南檢:須視個案情節判斷

▲台南地檢署提醒指出,民眾常會發出與選舉有關之送雞排之「祭品文」,是否構成違法要視案情決定,民眾要小心。(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地檢署提醒指出,民眾常會發出與選舉有關之送雞排之「祭品文」,是否構成違法要視案情決定,民眾要小心。(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近來民間常有類似「某某人若當選送雞排」之「祭品文」,並透過傳統或社群媒體散播,台南地檢署指出,發送雞排者是否構成上述投票行賄罪,領取雞排之選民是否會因此構成上述投票受賄罪,仍須就具體個案,審酌有無對價等相關事證認定,並非慶祝行為就不涉賄選。

台南地檢署指出,有關媒體報導,有查賄人員指出「某某人若當選送雞排」,係慶祝行為,不涉賄選,針對此一說法南檢澄清說明如下: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有關賄選行為之構成要件,係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期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簡言之,即賄選者係以賄賂或不正利益為誘因,希望有投票權之選民在此種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誘惑下,動搖或影響其將手中之選票投給某位候選人,或不投給某位候選人,賄選者如有上開行為,則會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選民如有上開行為,則會構成刑法投票受賄罪,因此,是否該構成投票行賄或投票受賄罪,須視賄賂或不正利益與選民投票行為之連結程度,即有「無對價」等要件,就個案綜合判斷之。

南檢說近來民間常有類似「某某人若當選送雞排」之「祭品文」,透過傳統或社群媒體散播,發送雞排者及領取雞排者否會構成投票行賄或受賄罪,仍須就具體個案,審酌有無對價等相關事證認定,不是此種行為概屬慶祝行為,而不涉及賄選,請民眾注意勿觸法吃上官司。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