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程序放寬 再審法庭將開庭調查事實、律師可閱卷

▲▼司法院刑事廳長蘇素娥說明再審條文修正案。(圖/記者吳銘峯攝)

▲司法院刑事廳長蘇素娥說明再審條文修正案。(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司法院持續推動《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其中在「再審」程序部分,司法院擬修正准許當事人委任律師閱卷、聲請調查證據且原則應開庭審理等5項條文,未來再審程序將可實質調查事實,再審標準可望放寬。目前條文已經送交立法院審議,並通過一讀後的委員會審查程序,本會期應能順利過關。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在說明條文時表示,原本的再審僅限發現「新證據」等要件,才准許重啟再審;但2015年2月《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納入「新事實」可做為聲請再審的理由,範圍已經開放許多。不過現行再審制度仍以「書面審」為原則、開庭是例外,只是實務上,再審法官受理案件後,多會依照律師聲請,以「訴訟指揮」名義開庭調查,並准許當事人委任律師聲請閱卷與調查證據。

蘇素娥解釋,有鑑於越來越多的案件,都是以「訴訟指揮」方式開庭調查,再加上2017年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也決議應保障再審當事人陳述意見、調查證據的訴訟權益,所以司法院修正相關規定。蘇素娥強調,這次草案條文規定的內容,實務上早已進行,所以條文只是將目前實務已採行的作法明文化,落實對被告訴訟權益的保障。

本次修正的條文,包含准許當事人若無法提出原判決書繕本但有正當理由者,可請求法院調取;另外若聲請再審違背法律程序規定時,法院應限期命當事人補正,非直接駁回聲請。此外也包含准許再審當事人委任律師並閱卷、再審法院原則上應通知再審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再審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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