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掏空案更二審 前副董莊婉均再遭判刑7年11月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圖/記者季相儒攝)

▲中影掏空案,前副董事長莊婉均再遭高院重判。(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中影副董事長莊婉均,利用董事長蔡正元出國的機會,以土地開發基金、購買辦公大樓等理由,陸續侵占中影資產近7億5千萬元。最高法院先前將她判刑8年6月定讞,其中9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莊女入監服刑。而高等法院針對她被撤銷發回部分,15日做出更二審判決,再合計判刑7年11月,其中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莊婉均自2006年5月7日起擔任中央電影公司副董事長後,檢方就接獲檢舉,指稱莊女涉嫌利用當時的董事長蔡正元經常出國的機會,藉由保管公司大小章的漏洞,以投資開發案名義,陸續由公司支付土地開發基金、顧問費、預付土地款等,共挪用中影資金7億4932萬9000元。檢方偵查終結後,對莊婉均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莊婉均判處有期徒刑4年。二審法院改將莊婉均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另外還處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高等法院2016年間的更一審,認定莊婉均犯下14項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刑度與二審一樣,都判刑5年8月與1年得易科罰金。案經最高法院部分撤銷、部分發回,莊婉均犯7項罪名,累計判刑8年6月確定,其中9月可易科罰金,莊女已於2017年底入監執行。

至於她被撤銷發回更二審的部分,共有7項犯罪事實,經過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後,認定成立5罪。5罪分別為4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宣告1年10月、1年10月、7月、以及4月得易科罰金;另外還宣告她犯違反《銀行法》的「加重詐害銀行罪」,犯罪所得超過1議員,這部分宣告3年4月。總計更二審將她判刑7年11月,其中4月得易科罰金。合議庭並未定應執行刑。

本案審理時,莊女辯稱多項投資均與蔡正元等高層人員事先討論,獲得同意後才簽約。但檢察官與法院均不採信,蔡正元在本案中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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