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竟變詐欺!?檢察官:投資前請先停、看、聽

▲金錢,鈔票,理財,投資,存錢,投資型保單。(圖/pakutaso)

▲金融投資商品眾多,檢察官建議投資前停看聽。(圖/pakutaso)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金融市場上琳瑯滿目的投資商品,吸引大眾從口袋掏錢。但司法實務上常見,許多民眾貪圖高額投資報酬率,竟鋌而走險找上高風險或違法的投資商品,最後不但無法獲利,甚至連本金都被吃掉,更慘的是還要被法辦、上法院,有檢察官PO文提醒民眾,投資前應該要先停、看、聽,避免投資失誤。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指出,投資詐欺案件,除「非法吸金」的案件會另外被法律評價為違反銀行法外,多數仍是回歸到詐欺罪之追訴。但感覺被騙了,就是刑法的「詐欺罪」嗎?要告訴投資人的是,告不告的成,要看手上的證據有多少。詐欺罪的成立,除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施行「詐術」,使被害人因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金錢才能成立詐欺罪。也就是投資人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想騙而且還用了一些欺騙-說謊、隱匿的手段,讓投資人因為被欺瞞而做出錯誤的判斷,才能成立詐欺罪。

柯怡如表示,投資詐欺偵辦的困難點,往往在證據的不足,尤其難以證明募集資金者施行詐術,其實「施行詐術」的證據往往出現在一開始說明會的說明資料、台上講者的宣傳內容或是實證分享,甚至是一對一的談話過程,有可能是虛構的投資標的、杜撰的獲利資料,甚至是不實的經驗分享者,這些都是詐術的一環,在通訊軟體發達的現在,甚至有可能是通訊軟體中片段的對話內容。

柯怡如進一步解釋,投資者往往僅留投資款匯入紀錄,卻沒有留存投資內容及投資決定的資料,察覺被騙時,對方的辦公室已人去樓空,網頁停止更新,導致提告過程中未能舉證;另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投資人只知道投入多少錢何時可以開始配發利潤,但到底投資了什麼完全沒有概念,如果投資標的、配發利潤的帳戶又在境外,例如募集資金者以規避主管機關查緝為由,先說服投資人交付外幣,並稱獲利以外幣計算存於國外帳戶,投資後將配發一組帳戶密碼,可連結上網查看帳戶餘額等等,投資人察覺詐騙時,往往該網頁已關閉或未能連結到所謂的「帳戶」,究竟該網站是否確實連結國外帳戶、該組餘額是否即為真實金錢等已無從查證,沒有證據,自然難以法律主張自己的權益。

因此柯怡如建議,民眾在投資前請先停看聽,「看」-確認投資標的(至少要看得到投資的東西在哪裡、誰操作、怎麼操作),「聽」-知道利潤從何而來(聽得懂要如何操作、怎麼計算利潤,如果對方忽略風險存在,甚至強調保證獲利,甚至來自於投資人向外招募的資金或單位數,可能已涉及非法吸金),記得把對方提供的資料、說明以列印或錄影的方法留存下來,保護自己的法律權益。最後「停」-投入資金前,請先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 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https://www.cib.gov.tw/News/Bulletin) 的網頁查詢,確認對方提供的投資標的有無涉及詐騙,投資標的所在區域可能面對的風險是否能夠承擔,相關的資料(對方說了什麼、做了什麼,讓你心動想投資)是否已經整理好,想清楚再投資,避免財損也更能保障自己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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