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施政謬策!請移民署查賄選?

▲日前在警政署舉辦的座談會中,內政部長徐國勇指示,移民署也應加入查賄。(圖/記者吳奕靖攝)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隨著總統與立委選舉的接近,查賄工作也成為檢警機關的重點。日前在警政署舉辦的座談會中,內政部長徐國勇指示,移民署也應加入查賄。這種說法或為強調政府查賄之決心,卻無視法律的優位性。

內政部移民署其主管事務是入出境事務。而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法律效果,雖多為行政罰,但亦有刑罰存在,如第73條第1項,以非法方式運送物品罪,故移民署就此等事項亦具有犯罪偵查的司法警察地位。

但此等必須法律授權的司法警察,其所能行使的職權僅以法律規定者為限。目前包括《移民法》、《國安法》等,既然無授權移民署可以查察賄選,檢察官自不能指揮其查賄,身為移民署長官的內政部長,擅自叫移民署查緝賄選,有違法治國原則。

司法警察雖為檢察機關的輔助機關,但並無強制處分權,對於傳喚犯罪嫌疑人若不到場,司法警察也可向檢察官聲請拘提票,以強制其到場。又司法警察亦可得檢察官許可,向法官聲請搜索票為搜索。甚至司法警察也有逮捕現行犯與通緝犯,以及緊急逮捕與搜索權。顯見司法警察雖在形式上聽命於檢察官,卻在犯罪偵查上具有重要地位。

▲目前可以查察賄選者,除一般警察機關外,亦屬於調查局的職權。(圖/翻攝自Google Maps)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1項,具有犯罪調查權限者,主要為警察與憲兵,至於其他機關,根據此條項第3款,若依據法令,就特定事項具有犯罪調查權者,也因此具有司法警察身分。故就非屬警察、憲兵的機關,是否有司法警察的權限,就應看法律有無具體授權。如廉政署廉政官針對公務員貪瀆案件,海巡署針對走私案案件都是。

就目前的賄選查察,乃是以檢察官為主體,但因其以一人獨任辦案為原則,面對查賄工作,勢必得由警察機關大力幫助。至於目前可以查察賄選者,除一般警察機關外,亦屬於調查局的職權,也成為檢察官可以指揮調查賄選的司法警察。

或許,一個可以勉強解釋的理由為,內政部長的所謂查賄,只是叫移民署加強對移民的反賄選教育及接收賄選資訊,這不會對人權造成侵害。惟關於反賄選的宣導,本就是各行政機關的例行公事,而對於賄選情資的蒐集,並非移民署的職權,若有收到此類情資,也必須移送檢察警機關處理,實無庸內政部長多言。

為了維護選舉的公平與廉潔性,內政部要求警察機關強化查賄工作,無可厚非,只是若要求無賄選調查權的移民署加入,甚至還強調高雄地區是查賄的「重中之重」,既違反法律,也讓人對執法的公平性產生強烈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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