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男狂劈3少女!激情足跡遍布公園、國小 再拐拍「鹹濕照」

▲▼性侵,上床,嘿咻,做愛,性愛。(圖/翻攝pixabay)

▲擔任超商店員的黃姓男子連劈3未滿14歲少女吃上官司。(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擔任超商店員的黃姓男子,先後認識年僅12、13的3名少女,進而交往發生性關係,黃男更利用少女年幼無知的特點,要求少女拍攝私處、裸照供他觀賞。東窗事發後,台中高分院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判黃男有期徒刑5年10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黃男2015年6月透過他人認識年僅12歲的花花(化名),2人3個月後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而後接連認識另名12歲少女雯雯(化名)、13歲少女琳琳(化名)。黃男在沒有違反3人意願的情況下,於住處、公園、國小等多地,分別與3名少女發生性行為,或出現猥褻動作,如撫摸胸部、下體等。

但他仍不滿足,黃男2016年1、2月再透過通訊軟體分別要求其中2名少女自拍裸露胸部、私密處的照片給他觀賞。4個月後雯雯向學校老師反應,同步告知花花也遭到侵害,校方得知後趕緊通報警方處理。

黃男在台中高分院審理時供稱,「我知道與國中生有親密關係市會犯法,我沒有帶她們出去過夜,我們只有白天出去玩,晚上會回家」、「我與國中女孩交往也只有起訴這一段時間」。

法院認為,黃男明知3名少女都是未滿14歲的幼女,心智發育尚未完全健全,對於性行為缺乏完全自主判斷能力,竟未克制情慾,在剛結識3名少女不久後,就輕率的與3人發生性、猥褻行為,法紀觀念淡薄,但審酌他犯後坦承犯行,又與其中2名少女達成和解,決定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判黃男有期徒刑5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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