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衣男闖辦公室要找「王先生」 推倒OL強摸臀詭辯:只1、2秒

▲彰化1名OL被男子伸鹹豬手摸臀。(圖/CFP)

▲彰化1名OL被男子伸鹹豬手摸臀。(圖/CFP)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從事製造業的陳男於2018月間,涉嫌穿著黃色雨衣進入1處大樓辦公室,對要下班的OL將她推倒在地,伸出鹹豬手進入褲內摸臀,oL大喊救命、變態,陳男才逃離現場,造成 OL身體左側有擦挫傷,彰化地院調閱監視器從外觀認定,陳男當時出現在案發現場,依強制猥褻罪判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2018年8月7日晚間先駕駛自用小客車停在路邊,身穿黃色輕便雨衣步行進入彰化某大樓三樓辦公室,看到一名OL獨自在辦公室內,詢問要找「王先生」,OL告知「此處沒有王先生」,陳男上前將OL推倒在地,以手壓制她的腰部,再以撫摸女子臀部,OL大喊救命、變態,逃離現場,趕緊打電話給同事求救,陳男才逃離現場。

OL報案描述涉案男子約178公分,年約40歲,身穿黃色雨衣、深色西裝褲、沒戴眼鏡雖然近視150度左右,但已經有2、30年沒戴眼鏡,走路騎車都沒有問題,當時她看到男子的臉,從眼睛、嘴型五官以及當天上班族的裝扮可辨識出對方,她還記得男子右邊鞋子腳踝附近有一黑色突起物,狀似鞋帶等特徵指認陳男。

陳男稱,當天沒進到該大樓,也沒摸女子臀部,他有工作和女友,不可能有這樣的行為,陳男委託的辯護人也認為,女子有近視,慌張未看清楚對方長相,縱然有看到嫌疑人也未必是真正犯嫌,陳男除了未進入大樓外,強制猥褻的「強制」構成要件是,須有一段時間的進行,違反被害人意願致使不能抗拒,而被害人實際上被摸臀的時間只有一兩秒,應該只構成性騷擾罪嫌。

法官考量陳男已有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又侵入辦公室對女子以強暴行為撫摸臀部,造成女子心理創傷、陰影,行為惡劣,且未能坦承犯行,依強制猥褻罪判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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