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陳夆典誘殺房東案判無期徒刑 法官罕見引《與惡》名言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男子陳夆典誘殺房東案,台南地院以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法官罕見引用知名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所提及「全天下沒有一個爸爸媽媽要花20年去養一個殺人犯」,深切期盼年紀尚輕之陳夆典深自檢討,倘有復歸社會的一日,做社會有益之事,彌補其對告訴人及原生家庭,乃至於社會所造成之傷害及恐懼。

▲男子陳夆典誘殺房東案,台南地院以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圖/記者林悅攝)

▲男子陳夆典誘殺房東案,台南地院以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地院以陳夆典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男子陳夆典誘殺房東案,台南地院以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圖/記者林悅攝)

▲陳夆典佯稱說要拿房租給被害人,將其騙至山區偏僻地點,手持螺絲起子將其殺害並棄屍草叢中,警方帶同陳嫌前往棄屍地點尋獲被害人屍體。(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判決書指出,21歲陳夆典因不滿62歲余姓房東多次勸導勿在房間內抽菸,及勿讓友人在半夜來訪,而心生不滿,即基於竊盜及殺人之犯意,於2018年3月18日下午,趁余姓房東外出時,先移動監視器鏡頭,再到曬衣場徒手竊取余所有之螺絲起2 支,待余回來後,又以房租放在工作處所為由,要余駕車載他前往拿取。同日下午4時許,2 人在台南市關廟區產業道路附近農地發生口角,陳夆典即持竊得且預藏在口袋之螺絲起子,朝死者 頭頸部及背部等處猛刺數下,致死者頭頸部刺傷合併腦部外傷及頸動脈破裂出血,當場因低容積性休克死亡。

▲男子陳夆典誘殺房東案,台南地院以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圖/記者林悅攝)

▲男子陳夆典誘殺房東案,台南地院以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圖/記者林悅攝)

陳夆典見余錦享死亡後,另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徒手將余錦享之屍體拖至產業道路北側一處凹陷處藏放,並駕駛死者車輛返回租屋處附近停放,後因死者之女兒擔心安危遂報警協尋,經警調閱各地之監視錄影畫面,認陳夆典涉嫌重大,其到案後,亦坦承殺害余錦享,並帶同員警至尋獲余錦享屍體,並扣得螺絲起子2支。

合議庭認為,陳夆典對於殺人及遺棄屍體之犯行固坦承不諱,並有相關事證在卷可證,應屬事實。又被告辯稱並無竊盜之不法所有意圖及並無預謀殺人之辯解,經法院審理後,認均無可採,故被告陳夆典涉犯竊盜、殺人及遺棄屍體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合議庭認為,被告陳夆典以殘忍手段殺害被害人,自不可輕縱。但審酌其所為,與無差別之殺人,或係殺害兒童、少年或其他必須特別保障之人,或係連續殺害數人而視人命如草芥而任意摧殘之情節尚屬有別,尚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之程度。被告現年21歲扣除羈押期間,其縱符合假釋要件時已年近50歲,且假釋後尚須付保護管束定期報到,如假釋期間再犯罪,尚可能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是法院認透過上開刑期之執行,輔以適切教化,使其能深入反省,矯正偏差價值觀念與衝動式思考,培養正確之人生觀,尚非全無改過遷善之可能,故就殺人罪部分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遺棄屍體罪部分,處有期徒刑1年2 月,併就上開2 罪定其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合議庭審理註記指出,從2018年5月14日收受本案,審理近1年之時間,藉由審理本案得以如此靠近被害人及其夫於每次開庭時,均會準時出庭,且時而於探究至案 情關鍵處,告訴人更常有情緒激動,而潸然淚下之情況,由此可見,告訴人及其家屬與被害人間之感情甚密,誠如告訴人所言,對於其他人而言,本案或許僅是單一事件,或是一則新聞,但對於告訴人及其家屬而言,卻是一輩子的痛楚,合議庭3位法官,藉由審理本案得以如此靠近被害人之生命歷程和探求其過往後,認為被害人的名字不再只是一個人名,而是一個可以代表「好父親」、「好朋友」、「好房東」或「好長輩」之代名詞,因此合議庭法官對於告訴人及其家屬之心情,絕對感同身受。

合議庭指出,黎巴嫩文豪紀伯倫曾說過:「將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能碰觸上帝的袍服」,合議庭法官職司憲法所賦予之審判權力,必須在善惡間作出 判斷,更須在殺人案件之量刑中作出是否將被告永世隔絕之決定,經審酌再三,理由已如前述,就量刑結論而言,無論就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之立場,或告訴人之想法,均未能如其等所願,但法官毋寧希望藉由本判決傳達更深層之意涵,就告訴人及其家屬而言,「被害人的好」其實已與世長存,不僅受到親友的緬懷,亦受到合議庭法官之肯認,相信以卷證內所描述被害人生前的一切,倘被害人仍活在世間,當不願見到告訴人及其家屬如此糾結其中;反之,就被告及其家屬而言,被告之父母於法院歷次開庭時,亦均出席旁聽,而被告口中之慈母更數次於旁聽席有眼眶紅潤,擦拭眼角之舉動,無疑呼應邇來知名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所提及「全天下沒有一個爸爸媽媽要花20年去養一個殺人犯」一般,被告於本案犯下如此滔天之罪,剝奪他人生命,法院深切期盼年紀尚輕之被告能透過審理及將來處遇的過程加以深自檢討,倘有復歸社會的一日,再為對社會有益之事, 而彌補其對告訴人及原生家庭,乃至於社會所造成之傷害及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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