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電信漫遊要開放了!《電信管理法草案》完成逐條討論

▲▼立法院3月14日交通委員會完成《電信管理法》逐條討論。立私陳明文、葉宜津,NCC副主委翁柏宗(圖/記者陳世昌攝)
▲《電信管理法草案》14日完成逐條討論送院會二讀。(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攸關我國5G世代、未來資通訊發展的《電信管理法草案》,95條條文14日在立院交通委員會全部審查完畢,將提報院會進行二讀討論,但因其中仍有4條文內容有極大爭議,送院前需再進行朝野協商。

14日進行的《電信管理法草案》逐條審查,是針對95條中13條仍具爭議的條文,進行內容再次討論修改,由於主管機關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事前已與立委、相關部會做溝通協調,審議進展快速,其中修訂通過的重要內容包括:

一、開放國內電信漫遊(37條增修),為改善國內偏鄉地區民眾通信品質,將開放不同電信公司之間漫遊, 也就是說,不論是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或是亞太、台灣之星的用戶,在通信品質不佳的偏鄉地區,有機會可以透過漫遊改善通話。但電信商仍需申請獲准漫遊。

二、基於「國家安全」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43條,蕭美琴委員增列)

▲▼立法院3月14日交通委員會完成《電信管理法》逐條討論。立私陳明文、葉宜津,NCC副主委翁柏宗(圖/記者陳世昌攝)
▲《電信管理法草案》14日完成逐條討論

具有較大爭議的四條如下:

第9條,針對急難救助,非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電信商需提供相關資料,但這部份卡在民眾權益保障與救助適用範圍難以界定。

第41條,電信工程人員是否要加入特定工會( 業必歸會) ,涉人民團體相關法令與工作權益。

第64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主計處、NCC看法不同,NCC認為屬於規費,與頻率拍賣的權利金性質不同。

第82條罰則與41條連動,需保留

儘管仍有部份爭議,但14日交通委員會完成《電信管理法》逐條討論邁出立法重要一步,許多立法重點,例如電信業由特許制、許可制,改採登記制;不再要求提供電信服務的業者自建網路,業者可自主要不要自建網路,或向擁有基礎網路的業者租用等,均順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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