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少校酒後性侵同袍女友 簽切結書自願賠償100萬

一名狼父性侵女兒6年,竟還噁稱:我有結紮妳不會懷孕。(示意圖/達志影像/本文當事人無關)

▲少校性侵同袍女友被判刑。(示意圖/達志影像)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退伍的吳姓海軍上校和軍中同袍一起租屋,和同袍女友友誼日益緊密,彼此甚至以「姊妹」相稱,卻在2015年某天晚間不顧對方的反抗,利用身材優勢,將對方強壓在床,強吻嘴唇,撫摸胸部及下體,以此強暴方式,強制性交得逞,事發後簽下切結書表示願意賠償100萬元。而他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4月,後來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近日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依判決書提到,吳男之前並無任何犯罪紀錄,案發時,雙方各自有男、女朋友,均未結婚,他因與同袍女友長久相處,關係日趨緊密,甚至以「姐妹」相稱,案發當日,適逢酒後,對方到他房間內索取香煙,一時情欲難耐而鑄此大錯,但犯罪時未使用兇器,也未恐嚇威脅,屬對熟識之人乘機為之,並非事先惡意謀畫,且事發後即傳送簡訊道歉。

吳男傳給對方簡訊內容提到,「昨天的事我很抱歉,對妳造成傷害,我保證以後不會再發生了,希望妳能原諒,也希望妳別告訴xx,現在說再多對不起,也沒辦法彌補造成的傷害,我真的不知道為何會這樣,對不起,我不敢要求妳繼續把我當姐姐,但我還是會把妳當妹妹,如果妳還願意的,雖然我沒立場說話,畢竟是我造成的,但我還是希望妳們能繼續在一起」,也曾給予對方感情上的承諾;法官認為他在本院審理中已達成和解,同意賠償,並當庭表示後悔及歉意,對方亦表示願意給被告自新機會,並請求從輕量刑或緩刑宣告。

高雄高分院斟酌相關情形,認為如對吳男此次犯行量處最低刑度,仍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尚有可憫之處,就強制性交犯行部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而吳男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有未洽之處,自應由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最後,高雄高分院審酌吳男案發時已過而立之年,且任職高階軍官,應知法律規範並考量違法後果,竟因一時衝動,做出強制性交行為,不僅侵害對方性自主決定權,造成產生心理上陰影,量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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