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毛小孩辯不知違法 檢察官:不可主張,最少罰3萬

▲▼ 楊姓女志工疑2度被汐止區里長抓包棄養流浪犬。(圖/記者陳以昇攝)

▲棄養毛小孩事件層出不窮,檢方指出,故意棄養最少要罰3萬。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記者陳以昇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毛小孩的法律上權益,越來越受重視。日前有民眾將毛小孩棄養在公園中,被檢舉查獲後,辯稱「行政法規太多,我不知這樣違法。」但仍被處罰。有檢察官表示,依照《行政罰法》,民眾不可辯稱因不知法律而不處罰,但可依情節減輕,本案依法最少須裁罰3萬元以上。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建宇指出,《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同法第2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對於民眾因不想再飼養自己的毛小孩,竟將毛小孩帶到公園裡遺棄的狀況,民眾也許會主張不知有相關規定。但陳建宇強調,依照《行政罰法》第8條前段規定,人民「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就是告訴大家 ,凡制定通過的法律,國民都有遵守的義務;任何人都不得以「我不知道有這款法律」作為免除處罰的理由,主張不罰。否則社會秩序豈不大亂,又有誰願意遵守法律?

但陳建宇補充,法規多如牛毛,某些法規變動又快。國民對於法規種類、內容及變動信息,未必完全、及時知悉;如不分情節,一律要求負同樣程度的責任,不免過於嚴厲。因此,上揭行《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規定:「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詳言之,行政機關應依行為人違反行政責任的情節,在該違反的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處罰範圍內,處以較少的罰鍰(對於可量化的裁罰類型),或者,免除其處罰(對於無法量化的裁罰類型)。當然,減輕或免除與否,也仍是要就各個個案,將比例原則納入考量。

陳建宇最後呼籲,動保法目前是極受重視的法律,報章媒體也一再報導要重視「毛小孩」的權益。民眾說自己不知道有動保法,以及相關不得棄養的規定,而主張免除責任,這樣的主張自然不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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