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豹甲車30鏈砲型產製期耽延 審計部公布3大主因

▲▼陸軍紅柴林營區開放,雲豹甲車試乘(圖/記者季相儒攝)

▲雲豹甲車。(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歐昶廷/台北報導

雲豹甲車30公厘鏈砲車型遲未服役,引發國人關注。根據審計部106年預算總決算報告披露,主要有「軍備局對於 30 公厘機砲及彈藥籌獲決策前後不一」等三大主因,導致全車產製期程耽延。

審計部表示,陸軍司令部統籌辦理「迅馳專案」建案作業,於民國 95 至 110 年度匡列預算 581 億8,472 萬餘元,分批籌獲 40 公厘榴彈機槍裝步戰鬥車及指揮車 368 輛暨 30 公厘機砲裝步戰鬥車 284 輛,並委託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負責產製。其中,30 公厘機砲裝步戰鬥車之砲塔系統研製,係由生製中心第二O五廠製供 30 公厘機砲,並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負責砲塔與機砲整合成全砲塔系統後,再送至生製中心第二O九廠執行車載整合組裝。

▼雲豹甲車30鏈砲型研製分工。(圖/審計部)

▲▼雲豹甲車30鏈砲型產製期耽延,審計部公布3大關鍵。(圖/審計部提供)

不過,審計部發現,雲豹甲車40公厘榴彈機槍車型已全數撥交軍種,但30公厘鏈砲車型研製暨相關後勤能量整建情形未盡周妥,肇致全車產製期程耽延亟待研謀改善。

關於雲豹甲車製期程耽延原因,審計部歸納出三大主因,分別是「軍備局對於 30 公厘機砲及彈藥籌獲決策前後不一」、「生製中心未依規定及計畫期程,訂定研發測試評估計畫並據以執行」、「陸軍司令部未依規定建立維修保養料件存量基準並納儲供補,急缺料件亦未能依交貨期妥為規劃受補期程」等。

▼雲豹甲車解繳數量。(圖/審計部)

▲▼雲豹甲車30鏈砲型產製期耽延,審計部公布3大關鍵。(圖/審計部提供)

對此,國防部則回應,該部為獲得30公厘機砲關鍵技術,規劃洽美國原廠提出生產能量工業合作需求,於國內建立產製與各級維修保養技術能量,至30公厘機砲車型所需彈藥部分,藉由採購軍種後續需求,規劃與美方洽談技術移轉建立產製能量,以提升國防自主能力。

國防部表示,生製中心為爭取時效及縮短測試評估期程,針對研發及初期作戰的測試評估,採合併方式執行,測試評估計畫已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令頒執行;而陸軍司令部已陸續完成單位段及野戰段等料件存量基準建置,並成立開口式契約委生製中心負責供料,以確保後續供補無虞。

審計部查核30公厘機砲雲豹甲車整備情形全文:

1.軍備局對於 30 公厘機砲及彈藥籌獲決策前後不一,自原定與美國廠商合作生產改為全砲採購,徒增執行單位費時檢討修訂採購方式及釐清彈藥採購權責,又耗時審查澄復,耽延機砲及初期作戰測試評估彈藥籌獲,無法達成民國 106 年底前解繳 32 輛 30 公厘機砲裝步戰鬥車之目標,致需求單位迄未能汰換老舊裝步戰鬥車,影響支援地面防衛作戰效益,且變更後籌獲方式,無法藉美國廠商技術支援建立我國 30 公厘機砲及彈藥產製能量,以提升國防自主能力。

2.生製中心執行全案生產管理,惟未依規定及計畫期程,訂定研發測試評估計畫並據以執行,軍備局亦未善盡督導之責,致 30 公厘機砲車型裝步戰鬥車之研製迄未實施研發測試評估,未能確認其工程設計與研發工作是否完成、武器系統之功能與性能是否符合設計規格,以降低後續武器系統生產成本與風險,恐影響初期作戰測試評估執行及下達量產之期程。

3.陸軍司令部為籌獲維修保養零附件,雖與生製中心簽署零附件委製協議書,惟未依規定建立「迅馳專案」已解繳車型單位段及野戰段維修保養料件存量基準並納儲供補,急缺料件亦未能依交貨期妥為規劃受補期程,且生製中心亦未依投資綱要計畫提供裝備規格藍圖及檢驗方式,交付陸軍司令部據以辦理維修料件採購,維持裝備妥善,致裝備損壞待料停用,裝步戰鬥車維修補保能量不足,影響後續使用管理成效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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