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礦泉水打「台大」名號 佳和食品侵權判賠15萬

▲美國一名男子在2013年時打死自己的5歲小孩,當地時間7/6法院做出判決,男子被判終身監禁。(示意圖/達志影像)

▲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因白冰冰代言冬瓜露而聲名大噪的「佳和食品」,105年使用「台大」字樣賣礦泉水,遭國立台灣大學指控侵害商標權,一審被智慧財產法院判賠8萬250元,業者不服上訴,但反遭查出直到106年2月還在製造並販售侵權商品,二審又被判敗訴,賠償金也增加到15萬130元,全案不得再上訴。

台灣大學主張,曾以「臺大」及「台大」字樣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且已於97年核准通過,台灣大學是台灣地區最高學府及世界知名頂尖大學,「臺大」和「台大」作為其簡稱,已是國內相關事業和消費者的普遍認知,但,佳和公司沒有經過授權同意,擅自在瓶裝礦泉水的瓶身貼上「台大」純水等字樣並販售,已明顯侵害到台灣大學的商標權。

台灣大學又指出,雖然佳和食品聲稱已將欽泉礦泉水停止販售,但一審判決過後,卻仍在市面上看見佳和所販售的侵權商品,且瓶身上印刷的製造日期為「2018.02.22」、保存期限為「2019.02.22」,可見該公司到107年2月都持續在製造販售。

法院認為,佳和食品雖採用不同的設計字體,但因為讀音、觀念都相同,依舊會有混淆消費者的疑慮,確實有侵權行為,且一審過後仍持續製造販售該商品,依照每年10萬元的損害額計算,總計須賠償15萬130元,全案定讞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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