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月爽賺210萬!23歲輟學小伙自學電腦賣「吃雞」外掛 

絕地求生。(圖/翻攝官網)

▲絕地求生是一款大逃殺類寫實射擊遊戲,「吃雞」是華人玩家中的代名詞。(圖/翻攝官網)

實習記者孫若蜜/綜合報導

玩「吃雞」總被穿牆爆頭?你可能遇到了外掛玩家!四川資陽一23歲王男國三因搶劫遭判刑輟學,之後自學編寫程式,賣「絕地求生」等遊戲的非法外掛,5個月成交65萬筆,交易額高達2300萬元人民幣(約1億713萬元台幣),收取佣金賺了46萬元人民幣(約210萬元台幣)。但因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王男目前被刑事調查。

據《封面新聞》報導,四川資陽市雁江區分局3日通報稱,雁江城區有家掛著「洗車美容」招牌的實體小店,但裡面根本沒有洗車設施,只有2台電腦、2台辦公桌和王姓嫌犯及他聘來的一名員工,其實是在銷售非法遊戲外掛程式,其中包括外掛韓國開發的全球當紅遊戲「絕地求生」(PlayerUnknown's Battlegrounds,又譯作「絕地求生:大逃殺」,直譯為「無名玩家的戰場」,被俗稱為「吃雞」),還有英雄聯盟、卡丁車等等。

▼「掛羊頭賣狗肉」,王男的「洗車美容」店內。(圖/翻攝封面新聞微博)

▲▼輟學自修電腦賣「吃雞」外掛 5個月交易破億元。(圖/翻攝封面新聞微博)

警方表示,是在5月21日接到公安部協查通報,經過摸排發現,這家店位於資陽城區三賢路,但依托網絡科技公司註冊地在四川成都,雲服務器則在浙江杭州。據警方調查,王姓嫌犯註冊了15000個商家,僅5個月便成交了65萬單,涉案金額達到2300萬元(約1億713萬元台幣),每天營業額達到20萬元左右(約91.5萬元台幣),這是一個涉案金額巨大的刑事案件。

經過一個月多方調查,固定犯罪證據後,警方6月26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辦案民警介紹,「核實到的網絡科技公司法人,他對案件並不知情。」深入調查中,發現23歲王男才是網絡科技公司的實際運營人員,法人信息則是用他父親的身份,不過據目前的了解,他的父親並未參與犯罪活動。

王姓嫌犯在國中三年級時因搶劫判刑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此後輟學的他在家通過網絡自學電腦技術,學會了簡單的編程,從而開始了這個「事業」。王嫌起初表示,自己販賣的只是遊戲輔助,並不違法。後來他才認罪,並告訴《封面新聞》,「知道是違法,但是心存僥倖,我喜歡網絡遊戲,看到了發卡平台的交易流量大,利潤空間很大。」

▼王男受警方偵訊調查。(圖/翻攝封面新聞微博)

▲▼輟學自修電腦賣「吃雞」外掛 5個月交易破億元。(圖/翻攝封面新聞微博)

據了解,王男為提高平台影響力,某通過購買網絡搜索推廣等形式,吸引外掛商家和遊戲玩家,1月15日上線當月,營業額就達到30萬元(約137萬元台幣)。此後,他的平台營業額每月維持在400-500萬元(約1830-2288萬元台幣),最高時達到600萬元(約2746萬元台幣),他從交易中收取2%的手續費,截至6月26日被抓獲,5個月時間供收取佣金高達46萬元(約210萬元台幣)。

王男本來也打算做大平台後,就老老實實做合法生意,但「民警進來時,當時就懵了」,目前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他已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以上為不法行為,請勿模仿!

據新聞事件所屬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刑法: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據中華民國(台灣)法律規定:

常見電腦犯罪法律與刑責共有以下16種—

一、 散佈、播送 色情圖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 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二、網路援交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偷拍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 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2項或前條第2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網路交易詐欺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盜用帳號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 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 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六、竊盜寶物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七、利用電腦不正當取財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八、洩漏電腦秘密

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一(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000元以下罰金。

九、盜賣電腦個人資料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十、網路侮辱及誹謗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己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 

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十一、煽惑犯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 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十二、製造電腦病毒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十三、阻斷或攻擊電腦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 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十四、非法拷貝重製他人網站內容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十五、販賣大補帖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十六、當駭客入侵他人電腦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加重其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3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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