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大孝大樓」黨產會恐追徵國民黨7.8億 邱大展怒批潑糞抹黑

▲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圖/記者范綱儀攝)

▲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圖/記者范綱儀攝)

記者蔣婕妤/台北報導

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針對國民黨「大孝大樓案」,26日舉行聽證會,黨產會質疑大孝大樓為國民黨在民國74年,借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之名以4.34億元標得,民國91年以13億元轉售,若最終黨產會認定大孝大樓確實為不當黨產,國民黨恐被追徵7.8億元。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出面回應,強調大孝大樓之標售、買賣完全合法,怒批黨產會扭曲法令、罔顧客觀事實,在聽證會報告完畢後隨即憤怒離場。

黨產會調查報告指出,國民黨在民國74年,借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之名,以4.34億元新台幣標得標得大孝大樓,國民黨取得大孝大樓後,民國91年以13億元的價格出售給國民黨黨營事業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隨後光華投資公司於民國93年再以14.5億元的價格將大孝大樓賣給瑞昇第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不當黨產委員會26日針對大孝大樓案舉行聽證會。(圖/記者范綱儀攝)

▼不當黨產委員會26日針對大孝大樓案舉行聽證會。(圖/記者范綱儀攝)

針對指控,邱大展怒批黨產會是指鹿為馬、斷章取義,「上禮拜五我才從黨產會拿到資料,今天又突然多了一堆新資料,這不是公平公正的。」邱大展拿出歷史資料強調,跟黨產會取得的資料明明是同一份,不懂為何黨產會可以扭曲事實,「我們國民黨保留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

邱大展解釋,民國74年台北市國宅處對於大孝大樓投標資格訂為「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有不動產權利主體資格之非營利社團或政府機關」,針對「非營利社團」,國民黨在民國83年完成政黨登記前屬於非法人團體,具有不動產權利主體資格,名下亦有不動產,因此是具有投標資格的主體,顯見黨產會之主張並非事實。

黨產會質疑國民黨是借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借名」購買大孝大樓,邱大展不滿強調,如果真如黨產會所說,當年借名購買為合法行為,國民黨只需要在民眾服務總社購買後「更名」給國民黨即可,不需要繳納任何稅賦,但事實是國民黨在民國83年向民眾服務總社以「買賣」方式向其購得大孝大樓,也已經繳納相關契稅754萬餘元。

邱大展憤怒表示,黨產會刻意扭曲歷史事實,「黨產會說當初是以成本價購買,但事實上根本是按估算之成本加成2.2價格購得,如果黨產會說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的標得是不法的,那應該去向民眾服務總社追,幹嘛找國民黨?」黨產會調查報告也指出,當初除了國民黨還有許多單位想要購買大孝大樓,但邱大展拿出資料反駁,當時的九個單位其實都已經無意承購,他怒批黨產會再再潑糞抹黑,報告完畢後不等聽證會結束就憤怒離場。

▼邱大展拿出歷史資料反駁黨展會惡意抹黑。(圖/國民黨提供)

▼邱大展拿出歷史資料反駁黨展會惡意抹黑。(圖/國民黨提供)

國民黨新聞稿全文:

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7年6月26日針對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00、102號大樓(即大孝大樓)是否為本黨不當取得之財產進行聽證乙事,黨產會刻意扭曲法令罔顧客觀事實,誣陷本黨對於合法標售大孝大樓有刻意操弄法令之情形,本黨對黨產會此等刻意違法解釋法令、草率調查,隨意追徵之行為,將依法維護本黨權益。

一、七十四年本黨若有意標購,完全合乎資格,無需借名
經查,民國74年台北市國宅處對於大孝大樓投標資格係「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有不動產權利主體資格之非營利社團或政府機關」,其規定為「非營利社團」,本黨於民國83年完成政黨登記前,係屬非法人團體,具有不動產權利主體資格,名下亦有不動產,故黨產會調查報告以本黨無投標資格故以社團法人民眾服務社總社(下稱民眾服務社)名義投標後,再要求民眾服務社移轉登記予本黨云云,顯非事實。
本案若係黨產會所述,本黨係借「民眾服務總社」之名標購,則可依當時之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六條規定於爾後以「更名」方式登記,可免負擔任何稅賦,惟本黨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三日係以「買賣」方式向民眾服務總社價購,並繳納相關契稅754萬餘元。

二、本案早於六十六年即規劃標售以其收益減低國宅成本
又依據當時有效之國民住宅條例第7條及細則第2章之規定,社區內政府興建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得單獨興建或利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設置,並得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連同土地標售或標租,故黨產會調查報告稱國民住宅之商業設施「應先留供社區活動中心、治安等服務設施使用,若有剩餘再將其標售或標租…」云云,係對於國宅條例錯誤之解釋,本件台北市國宅處以整棟大樓公開招標之方式標售,完全符合國宅條例及相關細則之規定。

三、黨產會故意扭曲最高法院判決
另黨產會調查報告以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1691號判決認定本件民眾服務社之投標為脫法行為,該標單無效。亦為對上述判決之錯誤解釋,經查,前引判決所稱「難認合法有效」是指委託者與投標者間之信託等關係,非指投標行為,黨產會調查報告顯然張冠李戴,刻意錯誤解釋該判決,況查,本黨符合當時公告之投標資格,此亦與前引判決所述情形不同,故前引判決與民眾服務社投標合法與否,實無關連。

四、綜上,黨產會針對大孝大樓標售之合法性,於無具體事證之情形下,即不實推測台北市國宅處於招標前已決定得標對象為本黨中央委員會,並空言本黨運用不當影響力設定招標條件確保別無其他投標競爭對象,刻意忽視實際各需用機關無法編列預算之事實,對此,本黨認為黨產會顯有刻意違法解釋法令、草率調查及隨意認定追徵金額之情形,本黨在此呼籲黨產會懸崖勒馬,勿一再對本黨抹黑污衊,以維持民主國家政黨競爭之憲政體制。本黨並保留對黨產會相關人員追訴其所涉偽造公文書刑責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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