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教授:監獄不得限制受刑人入監前的專業與職業活動

▲▼台灣監獄制度的未來展望研討會-賴擁連。(圖/記者周宸亘攝)

▲警大教授賴擁連認為受刑人入監後,應可從事入監前的工作。(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我國監獄人權低落,引發學界關切。警察大學教授賴擁連28日引用美國判例,認為美國監獄原則上不得限制受刑人入監前的專業與職業活動,並不得檢視受刑人自監獄中寄出的信件。另外矯正署代副署長周輝煌也說,近年來人權提升,受刑人對受刑處遇措施,申訴案量大增。

台灣大學法律系28日舉行「臺灣監獄制度的未來展望」研討會,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副教授賴擁連,在研討會中以「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之違憲探討與修法芻議:美國判例法之借鏡」為題,做出專案報告。他在報告中,舉出美國1987年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Tuner V.Safely判例,並對比台灣監獄現行狀況,提出以上理論。

賴擁連指出,矯正機關擔負國家執行刑罰的責任,社會大眾對監所的期盼,其實就是扮演好防衛社會、隔離罪犯的防線,所以「戒護第一」就成為矯正人員的工作信仰。在這種根深蒂固的信念下,受刑人的權益,長久以來被漠視與忽略,連美國在40年前,也都採取hands-off(不干預)政策;直到近年來人權高漲,美國才做出改變。

賴擁連強調「他山之石,或可攻錯」,美國法院對監獄人權的討論已經超過30年,才做出以上的結論。而他發現台灣受刑人的權益,確實無法與相關的國際規範(如聯合國最低人犯處遇標準)相接軌,以致台灣監獄人權經常被國際人權組織點名,要求改進。他認為,美國經驗殷鑑不遠,我國這10年來共出現了8號大法官解釋,「監所兵敗如山倒」。法院介入監所事務審查,可以讓監所投鼠忌器,對監所人權提升有正面幫助。

至於矯正署代副署長周輝煌也表示,近年來監獄人權確實不斷提升。尤其在媒體報導、名嘴談論、環境封閉資訊溝通管道不足,以及知名人士羈押執行等等因素影響下,讓受刑人的處遇備受關注。尤其在大法官解釋755、756號解釋出爐後,申訴案量更是大增,主要都是針對受刑人處遇管制問題。而他也希望透過修法,讓外部人士可以介入矯正機關的業務運作,讓監獄人權更加提升。

▼賴擁連舉出美國判例,認為我國監獄不得限制受刑人從事入監前的專業工作。(圖/記者吳銘峯攝)

▲▼警大教授賴擁連舉出美國判例,認為我國監獄不得限制受刑人從事入監前的專業工作。(圖/記者吳銘峯攝)

▼賴擁連舉出美國判例,認為我國監獄不得檢視受刑人自監獄中寄出的信件。(圖/記者吳銘峯攝)

▲▼警大教授賴擁連舉出美國判例,認為我國監獄不得檢視受刑人自監獄中寄出的信件。(圖/記者吳銘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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