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放寬條件!外資入股陸銀需符合10項條件

▲▼外資入股陸銀 銀監會放寬條件。(圖/CFP)

▲銀監會放寬外資入股陸銀的條件。(圖/CFP)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陸銀監會於24日時公布重新修訂的《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增加了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包括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超過淨資產的50%等規定,為外資法人銀行開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根據澎湃新聞報導,本次修改內容包括要求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符合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超過其淨資產的5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等10項條件。

入股的這些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也適用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中國銀監會主席郭樹清。(圖/CFP)

▲中國銀監會主席郭樹清。(圖/CFP)

去年年初銀監會新主席郭樹清上任之際,已經對外資銀行進行過一輪鬆綁。2017年3月時,銀監會發佈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未來在符合現行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外資銀行既可以選擇以境外母行為主體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選擇以在華法人銀行為主體進行投資。本次辦法的修訂就是為了進一步落實上述通知相關規定。

本次修訂還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標準,其中包括合併支行籌建和開業審批程式,僅保留支行開業審批,優化外資銀行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條件,進一步簡化高管資格審核程式,對於在同質同類外資銀行之間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為備案制。

銀監會統計,截至2016年12月底,外資銀行已在大陸設立39家法人機構(下設分行315家)、121家母行直屬分行和166家代表處,機構數量持續增加,營業性機構總數達到1031個,分佈在70個城市。相關人士指出, 銀監會將繼續支持外資銀行積極參與中國市場、提供金融服務,為中外資銀行創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環境,促進銀行業機構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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