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中樂透遭強徵贈與稅 稅官們小心成現行犯

▲▼威力彩,台彩,彩券,投注站。(圖/記者許力方攝)

▲嘉義某民眾集資買公益彩券中了3.2億元頭獎,卻因不熟悉集資的報備手續遭國稅局補課約2,185萬元的贈與稅。(圖/記者許力方攝)

文/張雅平

嘉義一位民眾中了3億多元的彩金,向台彩要求將一半獎金匯給集資友人,沒想到卻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2千多萬元。此事引起民眾議論紛紛,周泰維律師旋即投書報紙論壇《律師觀點:從分配彩金被課徵贈與稅,看國稅局搶錢心態》,引經據典的用法律條文直指國稅局違法之處。之後雖財政部再次發布消息,表示集資買彩券免報備且要退贈與稅,但我不得不點出一個值得全民深思的問題,那就是開單課稅的國稅局人員,顯然已觸犯《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即使退稅於民,理論上也不能免其刑責。

長期以來,國稅局慣用未經法律授權的行政函釋遂行其課稅目的,把很簡單的課稅原則弄得異常複雜,好來唬弄納稅人、會計師、記帳士、律師及法官,最後變成稅官說得算,人民說的都不算,導致每年的新增欠稅之冤錯假案件數如滾雪球般不斷坐大。此次行政院出面要財政部平息民怨,雖屬明智,但根源問題還是應該釐清。

我們簡單用人之常理來看這件事,比較不會被國稅局唬弄到。集資理財分紅是民間自古相傳的習慣,中獎後的獎金分配移轉,本就不是贈與行為,這麼明顯的事實本就不應因任何理由改變其真相。因此國稅局強徵贈與稅2千多萬元,就是觸犯《刑法》第129條第一項: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徵收者,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0元以下罰金。

依電視新聞報導,受訪的民眾或媒體記者,幾乎都只認為當事人沒有依國稅局規定影印彩券後,將空白處寫上集資者個資,並以書面方式(或傳真)送到國稅局,爾後被課上千萬的贈與稅很不甘心,但卻沒有人指出國稅局這樣的規定早已違憲!當國稅局違憲在先,人民還有義務遵守這種遊戲規則去繳稅嗎?

對照香港跟美國的做法,我必須警告台灣的稅務官們,千萬不要成為《刑法》中違法徵收的現行犯。

前幾年在香港,有位賽馬博彩的頭獎者因不服被國稅局課重稅而抗告,理由是:為何獎金全額都算獲利?為何不能先扣除過去下注失敗的成本之後,再來看真正賺了多少,然後再核算稅金?結果他勝了,合理的從稅官手上取回自己的錢。這是香港遵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事實真相的稅官。

在美國,國稅局查獲一家公司漏報營所稅,於是派出稅務員駐點該公司協助釐清帳務,最後發現,原來是該公司以前會計做帳出了問題,所以稅官僅就那些漏列的收入補開稅單;而且,因理解該公司並非刻意逃漏稅,美國稅官不但沒有對該公司開罰,而且還退還部分稅金。這是美國遵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事實真相的稅官。

面對台灣國稅局用盡手段搶奪民財的行徑,很感佩周泰維律師及時投書伸張正義,逆轉稅官的無理要求。我也在此呼籲台灣檢警調單位,針對獨步全球的萬年不死稅單制度,儘早適用《刑法》第129條之規定,將明知不應徵收而強徵課稅者以現行犯予以逮捕,好強力遏阻濫稅歪風,因為台灣只要能提升賦稅人權指標,就等於提升台灣的國際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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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雅平,國際人權志工。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本報保留刪修權。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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