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挪用公款女店員陪睡包養2年 男客還恐嚇: 想拖妳出來打

▲▼錢,現金,鈔票,銅板,金融,債務,理財,開銷,買賣(圖/記者周宸亘攝)

▲女店員挪用公款。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26歲的超商女店員,因為挪用公款被46歲的張姓男客人發現,對方佯裝老闆已經知道此事要找人性侵她,只要當自己的小三,包養2年就可以保護她,雙方發生28次性關係,直到她後來交男友有意疏遠,張男又恐嚇她有殺身之禍,她嚇得報警,地院認定性侵不成立,依恐嚇罪判刑7年。

判決指出,已婚的張姓男客人2013年發現超商女店員挪用公款,竟稱老闆已經知道,並要找人性侵她,只要當自己的小三包養2年,就可以保護她,女店員心生畏懼因此答應,從11月起2人每個月發生2次性關係,直到2014年8月女店員交男友後,決定要疏遠他,但他仍傳訊息,「我真想拖妳出來打」、「 妳有殺身之禍、我們沒完沒了」等恐嚇。

女店員害怕趕緊報警並提告性侵和恐嚇。檢警調查,張男在女店員疏遠前,曾幫忙買機車,還資助對方女兒等,並發生28次的性關係,地院一審認為,性行為應是對價關係,屬於性交易,因此性侵罪嫌不成立,而在女店員疏遠之後,張男還違反女對方意願發生18次關係,認定構成強制罪,和恐嚇部分判刑7年。

全案上訴至二審後,法官認定張男多次資助女店員,沒有辦法證明違反女店員意願性交,因此撤銷原判,性侵罪嫌不成立,但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改判7年,且不得緩刑,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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