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二讀《勞基法》! 加班換補休1比1計算

▲▼1.9立法院臨時會,勞基法二讀,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抗議勞基法修法。(圖/記者季相儒攝)

▲立法院處理《勞基法》部分修文修正草案。(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楊佳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9日處理《勞動基準法》部分修文修正草案,展開「不斷電」表決戰,並於深夜11時許二讀通過民進黨版再修正動議,新增《勞基法》第32條之1,勞工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加班,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立法院臨時會處理《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朝野8日經歷近10小時協商後,未達成共識,9日交付院會處理,並在下午正式進入不斷電表決戰;另一方面,場外勞團則持續進行「夜宿」行動,數度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並準備好雞蛋、冥紙,揚言只要三讀通過,將強襲立院。

▼蔣萬安在臉書PO出版本對照圖。(圖/翻攝自蔣萬安臉書)

▼蔣萬安在臉書PO出版本對照圖。(圖/翻攝自蔣萬安臉書)

院會並在深夜11時許二讀通過「加班換補休」民進黨團版第32條之1,而此案源自於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提出的第32條之1條文。不過,蔣萬安版強調,勞工加班應給加班費,例外經勞工同意才可換補休時數;另外,補休時數應比照平日、休息日加班加乘費率,例如平常日加班1小時換補休1.34小時,且年度終了或契約終結時,休不完的補休時數應換回加班費發給勞工。

蔣萬安也強調,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依「實際加班時數」而非「加班費乘數」計算補休時數,且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議,雙方可約定三年、五年期限,恐讓勞工拿不到加班費,補休也可能遙遙無期,「這樣傷害勞工權益的法案版本不該被通過!」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圖/記者季相儒攝)

▲▼1.9立法院臨時會,勞基法二讀,蔣萬安。(圖/記者季相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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