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法庭觀察 頂新案檢察官帶給我的衝擊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文/潔西卡(法律系學生)

因為在課堂上討論到頂新越南油案,感覺霧裡看花,就在該案二審進入結辯程序時,我在跨年前整整一週坐在台中高等法院法庭旁聽,聽完卻懷疑,原本我讀法律想擔任檢察官的夢想,是不是該重新考慮一下?應該是公眾利益、國家利益代表人的檢察官,在這個案子的表現上竟然這麼離譜,讓我很沮喪!

觀察一:檢察官指控竟來自有罪推定下的不正訊問

在課堂上教授告訴我們,檢察官需有證據支持合理懷疑才能起訴被告。然而,在開庭的時候聽到本案檢察官之所以認為「越南大幸福公司有跟檢驗單位串通、製造假報告,好讓油品順利入境」,立論基礎是因為該報告的酸價小於1。但事實上檢察官在偵查期間沒有詢問過任何專家,就認為未經精煉的原料油脂,酸價(油品新鮮度指標)一定很高,因此在這樣錯誤的認知前提下,對大幸福的楊振益進行不正訊問,使楊振益在「換油、竄改、只是用比較漂亮的油拿去驗」之間反覆其詞,再以此為證據。

不僅懷疑不合理,這樣的證據,在法律人眼裡更是不可採信的,因為在原審勘驗偵訊光碟,發現楊振益的自白明顯不是出於自由意志。你可能會認為,「沒做的事就是沒做啊,檢察官又沒刑求,我才不會承認自己沒做過的事咧!」然而,被告在偵查程序中,很可能因為情緒惶恐、聽不懂問題、被高高在上的檢察官不斷質疑逼問等因素,面臨心理上極大的壓力而無法說清事情經過,或甚至自己杜撰事實,希望這樣就能從中脫身。因此,用合法、合乎程序的方式來訊問被告是非常重要的,檢察官卻沒有做到這點。

觀察二:檢察官以「自欺欺人」指控一審法官,相關人員情何以堪?

不管越南報告怎樣,油到底能不能吃才是真正的重點,因此頂新存放在屏東油槽中尚未精煉的油品,就成為一切的焦點。照理來說,科學會說話,檢驗油品之後,真相應該自然大白。然而,檢察官在偵查中進行抽樣時,卻未照著科學的步驟走,而是隨意抽取最底層的油,也不加以充分混合,結果自然得出不正確的結論。這樣的行為,就好比一杯水裡面沉澱了一層沙子,檢察官就只取那層沙子來檢驗,然後說這杯水的沙子濃度超高,根本整杯都是沙子一樣。這樣的作法毫無道理可言,任何一個受過基本理化教育的人都不可能認同,更算不上什麼科學證據。

於是,原審法官在衛生局人員、彰化地檢檢察官陪同下,一起前往屏東油槽重新抽驗,在被封存、無換油可能的油槽照片中,清楚顯示當場抽取出來的油的顏色金黃清澈,而經過送第三方機構以正確分層取樣的樣品進行檢驗後,都確認數據合格,安全無疑。然而,二審檢察官卻在論告時振振有詞地說「第二次的檢驗也不能推翻第一次檢驗啊,那些東西就是在啊」,還說原審的法官是「自欺欺人、配合被告演出」,真的是讓人萬分傻眼,法官有何理由配合被告演出?那一起前去的公訴檢察官又情何以堪呢?

檢察官發現證據不足以支持起訴,沒有積極的負起舉證責任,反而任意牽拖,指責法院配合被告演出,這樣的不專業跟我理想中檢察官的角色,落差實在太大了。

觀察三:專家打臉千百遍,檢察官仍不願放下誤解

在本案,檢視證據與專家說詞,會發現檢察官對油品專業知識不足而錯誤解讀數據意義,儘管原審已傳喚過專家鑑定人說明事實,檢察官仍在二審以相同錯誤的說法來指控頂新油有問題。

如頂新油的脂肪酸與CNS標準不符,檢察官就說這油根本不能給人吃。但是,鑑定人已經說明,由於CNS的規格是按照國外標準訂定的,不同品種不同部位的豬熬出來的豬油,其脂肪酸組成也會不同,曾有單位做過實驗,用台灣黑毛豬、白毛豬的各部位來熬油,約十份樣品中,只有一兩個樣品是在CNS標準內的,可見與CNS標準不符實為常態。而且律師還拿出證據說在本案發生的時候,市面上食品公司推出的豬油產品,也都不符合CNS標準,難道他們的產品也是假的,不能給人吃?由此就可以知道檢察官的指控並不合理。

又或是因為大幸福有賣油給飼料商,檢察官就說大幸福的油是飼料油,但鑑定人也早說過「進口的就是原料油」,若要當飼料用就不須精煉,若要當食用就必須精煉,但是都必須是來自無病健康豬屠體熬製出來的,因此原料油「不是飼料油也不是食用油」等等,但檢察官仍然稱頂新買的是飼料油,就是不可供人食用,完全不管證據呈現出來的客觀情形。

觀察四:牽強附會也要定罪,不是檢察官的使命

綜觀本案,檢察官不只立論基礎薄弱,無法善盡舉證責任,對於有利的證據更是隻字不提,甚至還有隱匿對被告有利證據的情事。因此,檢察官的論告中,只能一再跳針主張一審已經釐清過的誤會,與毫無證據的猜測,實在不是理應遵守刑事訴訟法「對被告有利不利事項均須一併注意」的檢察官所應有的作為。

甚至,負責論告的主任檢察官李慶義在說完對被告的指控後,就直接起身離席,顯然對於被告的辯解不屑一顧。檢察官與被告,雖然是當事人的兩造,但並不是代表檢察官可以一口咬定被告有犯罪,然後不管被告辯解的內容如何,非要咬死不可。

我原本認為也相信檢察官存在的意義,應該是「發現真實」,也就是從證據找到真相,然而在本案的法庭觀察後,我發現本案的檢察官,卻似乎是「無視證據、不顧事實」,到了讓人不敢苟同的程度。若司法實務上的檢察官,遇到社會矚目案件最後都會變成這樣,喪失獨立判斷能力,只是一昧地迎合輿論,違反證據審判主義,這樣真的不是我想要當的檢察官。

●作者潔西卡,國立大學法律系學生。此文為讀者投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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