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嚴守無罪推定 是法治國基本要求

▲▼司法,法律,法庭,審判,法官,檢察官,律師。(圖/視覺中國)

檢察官是國家公益代理人、法治守護者,理應做到「對被告有利不利事項一併注意」的義務,堅守刑事法中最重要的無罪推定原則。(圖/視覺中國CFP授權提供)

筆者在11月27日〈是恢復特偵組的時候了〉一文中,提醒檢察機關「司法如皇后貞操,不容懷疑」,希望負責偵訴的檢察官要避免陷入不當行政指導的為難處境,而憂心北檢幾件高度爭議性的起訴內容,恐遭行政權干涉的質疑。

對此,北檢「措辭強烈」地以聲明譴責筆者。於受領指教的同時,針對質疑,筆者還是要先以北檢對李述德的起訴內容來說明。

首先,2003年12月30日,遠雄在大巨蛋案以「零營運權利金」的條件,獲得最優申請人資格,這是北檢所不爭執的。據知,2004年9月23日李述德召開議約會議時,北市府雖保有議約裁量權限,但為免申請時所提出的條件毫無意義,仍應以遠雄當初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的條件為基礎。有關此情事於北檢的新聞稿中並未提及,因而予人「本來遠雄應支付權利金,但經李述德參與的議約會議後,便無需支付權利金」的印象。然而,事實上遠雄一開始就是以「零營運權利金」的條件取得最優申請人之資格。

筆者於前文指出:「起訴書刻意忽略遠雄一開始就是以零權利金得標大巨蛋,而製造出本來有權利金,是因為李述德才取消的推論。」便意在提醒檢方,縱使對李述德議約會議的結論,檢方存有合理懷疑,仍然不能忽視「零營運權利金」並非在該會議中才突然冒出,而是起初便存在的事實。

檢察官是國家公益代理人、法治守護者,對筆者文中例舉的起訴/上訴的被告,北檢是否做到「對被告有利不利事項一併注意」的義務?是否堅守刑事法中最重要的無罪推定原則?北檢在幾件起訴案,起訴書的品質,筆者企盼能夠有更強的說服力,不只是讓原本對案件及被告抱有懷疑的民眾接受,更能讓持有不同看法的社會大眾信服。

再回應北檢「過去特偵組不起訴的舊案,本署迄今根本尚未有一件偵結起訴」。

精確地說,雖未有偵結案件起訴,但卻有「簽結」而又重新偵辦的案件。於北檢發此譴責聲明的「同時」,有一個案件轟轟烈烈的「正在高院開庭」,那就是馬英九前總統被北檢起訴的洩密案。該案早在2013年經綠營人士告發,即使是在馬卸任失去豁免權後,特偵組也未起訴。而事實上,排除總統刑事豁免權的因素,不只是形式、程序上,原承辦馬英九洩密案的主任檢察官在3年多前的簽呈,也已實質上認定馬英九未犯洩密罪與教唆洩密罪,這個簽呈也經過當時檢察長核閱蓋章。

而在北檢換了檢察長,就突然推翻了簽呈,以洩密罪起訴馬英九,起訴書之立論也遭王健壯、夏珍等資深媒體人提出嚴正質疑。與此相關的柯建銘自訴(雖非北檢起訴)馬洩密案,一、二審都判無罪確定。此外,北檢起訴案,法院一審也判無罪,北檢仍為上訴而上訴,浪費司法資源,更陷嫌疑人於雙重追訴的不利益。北檢起訴/上訴檢察官難道不該反省與檢討?

▲▼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涉洩密案。(圖/資料照/記者張一中攝)

柯建銘自訴(雖非北檢起訴)馬洩密案,一、二審都判無罪確定。北檢起訴案,法院一審也判無罪,北檢仍為上訴而上訴,浪費司法資源,更陷嫌疑人於雙重追訴的不利益。(圖/記者張一中攝)

尤令筆者痛心者,「準司法機關」的北檢在對馬英九的起訴書中,竟認為司法關說,只是國會道德自律事項,「無關公共利益」,藉以推論馬召集閣揆、幕僚諮商為「無故」洩密,試圖推翻總統捍衛司法獨立的解釋。此外,儘管法務部長邱太三已公開表示將制定「妨害司法公正罪」,至今未聞北檢向大眾修正其「立委關說司法,無關公共利益」之立場並表示歉意,並應在此基礎上修正起訴意旨。

筆者寫〈是恢復特偵組的時候了〉一文,是企盼在複雜對立的政治及媒體環境中,透過制度設計,讓檢察體系減少、克服「先入為主」的人性考驗。尤其是在面對重大、敏感的案件,司法的信任更被大眾放大鏡檢視。筆者認為,唯有嚴守無罪推定,謹慎考量對被告有利不利的各種情事,才能找回民意對檢方的信賴,並透過完整的制度理性,建構出能有效、公正運作的司法環境。

最後,筆者還是要回頭討論「特偵組存廢」制度問題。民進黨政府廢除的理由充分嗎?比起地方檢察署,由獨立任期保障的檢察總長所指揮的特偵組,不更能打擊政府內部的重大不法案件?如果涉案官員居高位,將辦案壓力放在地方檢察署,真是摘奸發伏的設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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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陳長文,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本文轉載自2017年12月1日中國時報A18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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