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年底想離職 加班607小時「績效差」全公司就她沒年終

紅包、紅包袋、過年、春節(圖/本報資料照)

▲李女只是提早透露離職念頭,年終獎金就飛了。(圖/本報資料照)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李姓婦人原本在某電子公司擔任作業員,2016年年底曾向主管透露年後想離職,出於不想造成公司困擾於是提前告知,沒想到3萬8000多元的年終獎金就這樣飛了,而且全公司唯獨只「漏掉」她一個人,事後雖然有爭取到2萬多元,但還是不符合她原本應得的獎金,於是憤而提告。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李女平日考績表現良好,公司既然已經坦承有給年終就應該遵守並補足剩餘的1萬4000多元獎金。

李女指控,由於兒女日漸長大她希望能有多一點時間陪伴家人,因此自認無法再配合公司每日長時間的加班工作,於是在2016年年底提前告知主管年後想離職,本意是想避免造成公司困擾,沒想到公司竟然認為她已有離職意願就不必給予年終,也算是給其他員工一點「警惕」,直到農曆過年前發放年終獎金,才知道全公司只有她一個人沒有年終,向公司詢問卻只得到「年關將近,銀行皆已歇業」為由打發,最後僅拿到2萬多元的獎金。

寫、工作、筆記本、寫信(圖/達志/示意圖)

▲李女績效良好卻被公司說綜合考評的結果不佳,因此扣除年終。(圖/達志/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李女不滿自己整年度都為公司費盡心力付出,最後卻因為提早透露離職念頭而被砍年終,憤而提告捍衛自己的權益。對此,該電子公司方面反駁,是因為李女在綜合考評的結果不佳,推測她決定要離職所以態度敷衍,加上年終本來就不是強制性的,因此沒有少給的問題。

新北地院法官調閱李女的工作紀錄發現,她在當年度加班時數高達607小時,加班率有88.48%,完全符合公司頒布的年終獎金發放基準條件,且同年10月她還曾獲得相當於20日薪水的績效獎金,可見她的績效確實很好,加上公司提出的表格資料與實際數據有出入,研判是為了扭曲事實不足以採證,日前依法判資方必須補足少給的1萬4000多元獎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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