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10月通過「好人法」 救助傷者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中國街道,大陸街道,街道,街景,馬路,路況,摩托車,機車,塞車,機車。(圖/CFP)

▲中國以後路上幫助人,再也不用擔心被捲入無辜事端。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CFP)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想要幫助路上受傷的人,但又害怕被捲進無辜事端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10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被俗稱為「好人法」的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最受外界矚目。此法通過,也代表法律層面鼓勵大眾幫助更多人。

據《新華社》報導,民法總則(草案)第184條從2016年12月到今年3月,已經歷過3次修改,最初版本是「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大會把審議稿內「重大過失」字樣刪除,最終決定為「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表示,大眾遇到有人倒地不起,最常做這3種選擇,一、等待公力救援,這種救援很難做到非常及時;二、親友來救助,但很多時候也無法第一時間聯繫到親友;三,發生意外後身邊的人能夠進行幫助,「第184條填補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規範了這類行為,從法律層面鼓勵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立法的目是在於鼓勵大眾見義勇為,保護熱心救助人,免除後顧之憂,宣導與培育互助的良好道德風尚,樹立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從國外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看,也都有類似的『好人法』,旨在鼓勵見義勇為。」

據報導,184條法規緊急救助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救助人的緊急救助行為是基於自願,屬於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行為,而不是專業救助行為;二、救助發生在緊急情勢之下,受助人的健康得處於緊急情況需要獲得立即救助。

三、受助人所受損害與緊急救助行為之間須具有因果關係,緊急救助之前或之後的救助人行為若是造成損害,就不能適用184條法規,可予以免責。

王成舉例表示,受益人心臟病摔倒被好心人送到醫院治療,受益人應該支付打車費,第183條就是在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情況,「如果好心人因為救人行為受到損害,侵權人要承擔損失,受益人可以自願給予適當的補償;如果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沒有能力承擔損失時,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CFP)

▲▼中國街道,大陸街道,街道,街景,馬路,路況,摩托車,機車,塞車,機車。(圖/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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