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男逆停違規…侮辱警母親只判10天 檢察官怒「判太輕」上訴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刁男侮辱員警母親,只判拘役10天,檢察官怒上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刁姓男子日前把轎車逆向停放在社區出入口,導致居民無法通行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要求他把車移開,結果他酒後拒絕移車,還怒罵、汙辱員警母親,員警立即將他逮捕送辦。新北地方法院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10天,但檢察官認為判太輕上訴,法院1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刁男2016年9月15日晚間11時許,將轎車逆向停放在板橋區一處社區出入口妨害通行,員警與社區莊姓總幹事到場處理,要求他把車輛移動,但他卻拿喝了酒為理由拒絕移車,接著又失控大罵員警「三字經」,並侮辱員警母親,員警見狀立刻將他壓制逮捕,依妨害公務帶回警局偵辦。

新北市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刁男對執行公務的警員怒罵、侮辱其家屬不堪字眼,實屬藐視國家法治於無物,但是念在刁男承認犯行,且酒醒後態度顯有悔意,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10天。但檢察官認為員警善盡職責,卻遭到刁男穢語辱罵,惡質行徑應予以從重量刑,拘役10日顯難給予警惕,因此上訴請求重裁。

對此,新北地院表示,量刑輕重必須依照職權自由裁量,若量刑並未逾越法定範圍,且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本案原審已參酌量刑上所應參酌各項情狀,在被告所為犯行責任基礎下科刑,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難遽認失入(法律上指犯輕罪而科重刑),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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