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宣稱療效」 明年元旦起最高可罰15萬!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圖/記者嚴云岑攝)

▲健康食品宣稱「藥品或療效」,明年元旦起最高可罰15萬。(圖/記者嚴云岑攝)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發酵乳、燕麥片與部分膠囊錠狀產品,都屬健康食品的範疇,為了避免消費者誤解其具有療效,衛福部今(30)日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要求業者標示針對與藥品或療效區隔醒語,新制將在2018年1月1日正式上路,屆時未如實標示,或者標示錯誤者,最高可罰15萬元。

食品組科長周珮如表示,目前食藥署核發的健康食品許可證共有403張,其中9成為國產,1成為外國產品。為了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食藥署除對保健食品祭出「限糖」政策外,更規定持有小綠人標章的產品,應於「注意事項」加標2項內容,分別為「區隔藥品或療效」與「針對用量提醒之醒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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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珮如提到,健康食品主要分為膠囊錠狀產品與其他類型產品,前者考量產品形態與藥品類似,應標示「本產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須就醫」等字樣;其他類型產品如燕麥、發酵乳、飲料醋等,則應標示「本產產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等。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圖/記者嚴云岑攝)

▲健康食品示意圖。(圖/記者嚴云岑攝)

此外,考量民眾會常有「吃越多越有效」的錯誤迷思,食藥署也特別針對用量設計「請依建議攝取食用,多食無益」等醒語,讓民眾在食用前有所警覺。

該項「建商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將於明年元旦正式上路。食藥署提醒,2018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許可證的產品,均須應規定標示;至於計有產品,食藥署則自今日起,給予半年的緩衝期,呼籲業者及早為標示做準備,否則屆時若查獲違規,將可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處3萬至15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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