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自由?拿錢來換!

2017年08月19日 19:00

▲稅務,追稅,繳稅,納保法,稅務官。(圖/視覺中國CFP)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像「合法討債公司」,只要向法院聲請管收,納稅人也只能乖乖繳錢,以免身陷囹圄。(圖/視覺中國CFP提供)

文/梁馨

最近新聞報導嘉南羊乳經銷商負責人及霧峰泰安醫院林姓醫師因欠稅遭到管收,甚至還有媒體大肆報導對孫道存施行管收而迫使其於2小時內繳清1.2億元欠稅之女執行官之豐功偉業,儼然將之捧為對國家稅收有貢獻的英雄,讓人讚歎「管收超有效」!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的確確是國家級的「合法討債公司」,「合法討債者」的行政執行官拿著限制出境、禁奢及管收等利器,無往不利,成立16年以來,截至106年6月底,累積為國庫追討約4888億元,平均每年追討約306億元,真是「成效卓著」!行政執行手段中最嚴峻的莫過於向法院聲請管收,當法院裁准管收後,納稅人就被羈押在看守所附設的管收所內,待遇如同看守所的被告。所以「管收」就如同尚方寶劍,劍一出鞘,納稅人不得不從

但讓筆者深覺難過的是,在台灣,國家機關可以拿著「稅收」、「充實國庫」的大旗,揮動各方力量包抄侵害人民權利,稅捐機關可未盡實質查核就恣意開單,造成烏龍稅單滿天飛,人民不服申請復查,復查通常是維持或僅是金額稍做修改,復查輸了國稅局就可以移送執行,人民不服復查提起訴願,因訴願仍不影響行政執行,所以人民要先繳1/2稅額避免行政執行,然而訴願的駁回率高達90%,接著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素有「敗訴法院」之稱,人民的敗訴率高達94%,敗訴後即面臨欠繳稅捐而遭執行處用限制出境、禁奢及管收等方式來追討稅捐,縱使以違反憲法人民的人身自由應受保障規定的管收,也因為在「充實國家稅收」這面大旗掩護下,可以堂而皇之的合法化,而法官是否取得充分的事實及證據足以判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有如報載王健安律師所提到在行政法院當國稅局說「法官,這是我們國庫的利益」,就在行政法院可以瞬間大逆轉之情事,這些都一概不問。

媒體所報導行政執行署的「優良事蹟」,很多案件是建構在與國稅局未實質查核就開單、財政部官官相護及訴願制度失靈、行政法院「敗訴法院」之共犯結構下所導致的,何功之有?媒體大肆報導,無異是變相表揚執行官,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今年度大法官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薪資所得之計算,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另第746號解釋認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違法憲法比例原則。課稅並不是國稅局說了算,而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對待納稅人的手段,人民不應該「習慣成自然」,人民應為自己的權利奮鬥!雖然憲法規定納稅是人民的義務,然而租稅法律主義、正當法律程序、有效救濟權利、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保障人身自由更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國家機關豈能無視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假稅捐之名侵害人權,而人民更不可自棄憲法保障的權利,任由國家機關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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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馨,會計師,本報保有刪修權。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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