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監督檢察權靠檢察審查會可行嗎?

▲司法,天秤,正義女神,法院,法律。(圖/視覺中國CFP)

▲針對檢察權的監督,法務部計畫除了改革檢察官評鑑機制外,針對檢察官不為起訴的案件,研議設置外部人員組成的檢察審查會進行審查。(圖/視覺中國CFP)

司改國是會議將於8月初召開總結會議,法務部也宣示落實未來司法改革的工作,其中針對檢察權的監督,除改革檢察官評鑑機制外,針對檢察官不為起訴的案件,亦研議設置外部人員所組成的檢察審查會(以下簡稱檢審會)為審查。如此的方向,雖然正確,但制度如何建立,卻肯定是個棘手問題。

目前對於檢察官緩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提起告訴的被害人雖可以向上級檢察長提起再議,並於再議不成時,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訴,以來決定檢察官不為起訴的案件,是否該為起訴。惟想藉由如此的機制來翻轉案件的未來,實屬不易,一千件裡,恐不到一件能成功。更麻煩的是,若遇有無被害人,如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的案件,就無所謂告訴人存在,這套救濟途徑也無啟動之可能。尤其是檢察實務自行創造出他字案簽結的手段,既於法無據,當事人也無從對之提起救濟,致只能求之於未必可靠、更不可能有效監督的檢察一體。

就因檢察官不為起訴的範圍大,又有很大部分不受抑制的情況下,檢察權濫用的可能性必然升高。故法務部便構思,針對無人告訴的不起訴或緩起訴,以及簽結的案件,沿襲日本法制,建立檢審會來審查,以彌補現行檢察權不受監督的漏洞。

惟須注意的是,日本的檢審會乃脫胎至美國的大陪審團,而從人民隨機抽選出,具有強烈的民主監督色彩。反觀法務部所提,僅說要由外部人員來組成,則若此等人員仍是由部長來任命,此檢審會的實質效用肯定大打折扣。再來,關於檢審會於審查不為起訴的案件時,要賦予其多大的調查權限,以及在認為必須再行偵查的案件,到底只是建議,抑或具有強制力等等,就關乎檢審會只是花瓶,抑或真能發揮效用的角色定位。

此外,在檢審會認定不為起訴案件應為起訴的場合,若強要求原地檢署起訴,恐會使檢察官在心不甘、情不願的心態進行訴追,就勢必得由檢審會自行聘用律師向法院逕行起訴。只是這些律師是否賦予其有與檢察官相當的權力,更是法制上必須面對的疑難。

總之,從法務部所列出必須落實司法改革的具體工作來看,所針對者實皆為老調重彈,也是檢察體系向來為人所詬病之處,即便未召開司改國是會議,也是主事者須急速解決之課題。這就會產生一個疑問,若未召開改國是會議,是否這些沉痾已深的檢察權弊病,仍將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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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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