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首例! 香港通過「道歉法」…說對不起=認錯?

香港。(圖/CFP)

▲香港通過道歉法。(圖/CFP,下同)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近日通過了一部關於道歉的法律,成為亞洲首例道歉法。「對不起」是生活中常見的用語,是一種禮貌的表現,也是化解紛爭的方式,但將道歉制定成法律,就有不少人質疑如果「道歉」了,是否就等於「認錯」了呢?在法案中規定,道歉可以是口頭或行為上的,如果是單純承認過失,也包含在內。

香港特區立法會13日三讀通過的這部《道歉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道歉的含義、適用情形和程式、法律後果等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在2012年時成立調解督導委員會,將制定道歉相關法規列入立法計畫。

在《草案》13條內容中規定,道歉是指某人就某事宜表達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表達可以是口頭的、書面的,或者行為上的;如果表達內容包含「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或是事實陳述」,也在道歉的含義之內。

為何要為道歉立法?負責該《草案》的法案委員會主席周浩鼎介紹,「在發生不幸事故產生爭議時,給他人造成傷害的一方有意表達歉意,或者即便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也想出於同情傳遞善意,卻又擔心自己說了『對不起』後,反而成為證據而必須負法律責任;但有時候,受害者只是需要加害者一聲道歉,認為這是金錢賠償無法替代的。

▼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圖/CFP)

香港為道歉立法,就是要為道歉者心理「解壓」和「鬆綁」,幫助他們緩解心理的負擔;不過,怎麼才算是道歉、道歉了會怎麼樣、道歉會不會被人利用?在香港特區律政司之前舉行的公眾諮詢中,人們便提出對法案的疑慮,一是道歉是否會被認為應負法律責任,二是道歉應是全面的還是有限度的。

《草案》對此作出明確的解釋,法庭在裁定過失、法律責任或者有爭議事項時,不得將道歉作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考慮因素,也就是說,道歉不代表道歉的人錯了,要追究責任還得另外單獨舉證對於全面道歉的定義,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顧敏康表示,「全面道歉的意思就是不能說一句『對不起』就完了,還得講出所以然。」

在道歉者「無責」方面,《草案》其實也留了一個小小的「後門」,賦予法庭在特定情況下採用;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道歉內容一般不能成為『呈堂證供』,但若道歉內容是訴訟中的唯一證據,法庭則可以酌情使用,而法庭行使酌情權時須顧及公眾利益,屬於公平公正之舉。」

袁國強更說明,「《草案》通過後,香港將會成為亞洲首個制定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轄區,有助於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據瞭解,為道歉立法在實行普通法的地區也非新鮮事,美國麻州在198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首個道歉法例,目前加拿大、澳洲、蘇格蘭等56個國家和地區也都有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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