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侵吞中影3.7億」蔡正元不服羈押抗告 高院今駁回

▲蔡正元涉掏空中影3.7億遭羈押,上囚車錢3度面向媒體鏡頭鞠躬。(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蔡正元不服羈押提抗告,高院今駁回。(圖/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國民黨前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因擔任中影董事長期間,涉嫌侵占、掏空3.7億元,日前遭台北地方法院以涉犯業務侵占、背信等罪,有串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禁見。事後,蔡正元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今認為原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被告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本案不得再抗告。

裁定指出,被告蔡正元雖否認犯行,但根據檢察官提出之偵查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蔡正元涉業務侵占之金額高達新台幣數億元,部分款項流向未明,況且有流向蔡正元所設之香港帳戶的情況,而蔡前因法院判決應返還中影公司1億7千餘萬元,經強制執行中,已積欠甚多債務,依其陳述其名下亦無資產,僅有通告費用收入,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另外,裁定提及,依卷內資料顯示,本件資金流向經查核後,多以現金提款、存款方式製造斷點,以隱匿金流增加追緝之難度,已有隱匿犯罪事證情況,又本案阿波羅公司96、97年度帳冊於被告住處扣得,其餘部分並未扣得,被告亦稱與之無關,非由被告管領,審酌前開帳冊關係本案阿波羅公司各款項進出名目及用途,足認被告有湮滅此部分證據之虞,且同案被告、證人多為被告之親屬,足認被告與其有勾串共犯之虞。

合議庭認為,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所犯金額極鉅等情,經衡酌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如對被告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審判等程序之順利進行,原審因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恣意裁量之違誤,因此被告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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