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孟羽/從「亞泥案」檢視礦業法「霸王條款」

▲▼「看見亞泥,搶救太魯閣」遊行,反亞泥礦權展限遊行。(圖/記者季相儒攝)

已故導演齊柏林生前關心亞泥礦場,6月25日環團發起大遊行,提出撤銷亞泥違法展限、修正礦業法等訴求。(圖/記者季相儒攝)

「反亞泥.還太魯閣族土地」運動又稱「亞泥案」,它是一場太魯閣族用生命去奮戰的運動,也是一段族人用土地與血淚刻畫的故事。1973年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泥公司)配合政府產業東移政策,因看上太魯閣族人土地蘊含豐富的質地精美大理石礦,遂於1973年與政府攜手合作,秀林鄉公所先是停止所有耕作權登記的申請,申請中的也不予登記,雖有召開協調會,但卻未充分告知族人相關權益與風險,也未取得同意的情形下,以涉嫌偽造的文件塗銷族人耕作權,占用族人土地迄今。

1990年代,族人不願再沉默,於是發起了「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歷經20多年抗爭及訴訟,迄今只有兩位第一代地主(兩位都已屆80高齡)僅能取回兩筆土地,但因《礦業法》第47條容許亞泥公司可以不經過地主同意就強制使用土地,因此族人至今仍只能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失所。此外,亞泥花蓮新城山採礦權預計於2017年11月22日到期,依礦業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亞泥必須在到期前一年至六個月期間內提出展限申請。因此,亞泥遂於2016年11月25日向經濟部提出採礦權展限申請,經濟部無視於太魯閣族人與亞泥長期以來之土地爭議,以不同於慣常審查速度的極高效率,在三個半月內就通過亞泥採礦權展限申請,讓亞泥得以在太魯閣族人的原保地上繼續採礦20年。整個過程,太魯閣族人卻始終被蒙在鼓裡,一直等到媒體新聞曝光後才知曉此事。

從上述的介紹不難發現,《礦業法》當中有著許多不合理的規定,也因此引起許多民眾的不滿,發出「礦業改革,撤銷亞泥」的怒吼,這樣的訴求更是罕見地獲得跨黨派立委的支持。以下就亞泥案所涉及最關鍵的第31條霸王條款以及第47條「奪我大屋占我田」條款為主軸,簡要評析此次經濟部版礦業法修正條文。

▲▼「看見亞泥,搶救太魯閣」遊行,反亞泥礦權展限遊行。(圖/記者季相儒攝)

經濟部在修法前夕,火速通過亞泥的礦權展限,引發民間團體抗議走上街頭。(圖/記者季相儒攝)

《礦業法》第31條雖有修正,但仍將礦業權展限定位成「原權利之存續」

最受人詬病《礦業法》第31條,也就是「展限以許可為原則,駁回為例外,如駁回必須補償」的霸王條款,在這次修正中,改為正面審查,不再以許可為原則,並刪除了如果因為有礦業法第27條而駁回需補償的規定,值得肯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在修正條文草案第31條第1項如能增列概括條款的規定,將主管機關經濟部裁量權明文化,得以發揮監督或管制本屬「特許」的礦業權之功能,也許會更好。

雖然修正了第31條,但可從第13條的修正理由得知,經濟部仍援引2003年行政院版本礦業法修法的說明,將礦業權展限定位成「原權利之存續」,而非如法務部及最高行政法院所認定「礦業權展限屬新權利之賦予」,但礦業權展限本應就應該依照申請時的相關法令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進行審查,主管機關經過審查後,如無其他特殊情事,則以一全新的行政處分賦予原本的礦業權者得以繼續採礦的權利。而且依照此次修正後的第31條刪除了補償的規定,更完全不涉及「信賴利益」保護,因為礦業權本來就定有期限,期限到了,權利就結束了,必須透過申請展限,並經過主管機關審核後以另一全新的行政處分給予新的礦業權,才能繼續採礦。

而且經濟部如此堅持將礦業權展限定位成「原權利之存續」,在其他規範礦業行為之新法規出現的時候,恐怕仍會產生類似於之前爭論已久的問題,例如礦業權的展限到底要不要環評?要不要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參與的程序?經濟部的版本將使類似的情形不斷的重演,導致環境、人民權利、業者利益與經濟發展的衝突與不穩定,不如就直接改正這樣的錯誤,將礦業權展限明確且正確地定性為「新權利的賦予」,在申請礦業權展限的時候,即應遵循新的法規辦理,別再試圖規避相關法令的審查。

▲▼撤銷亞泥看見台灣圖。(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6月25日大遊行,民眾排成台灣的形狀,呼籲政府「看見台灣,搶救太魯閣」。(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礦業法》第47條雖新增合理性與必要性審查,但仍容許礦業權者繼續奪我大屋占我田

在土地使用權取得的階段,經濟部版第47條修正條文草案雖然新增本主管機關原本就該基於職權主動進行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的合理性與必要性之審查,但該條文其實仍保留了礦業權者可以提存金錢,即可不顧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使用權人及占有人的意願,強制使用土地,甚至連原本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本可透過民事訴訟來爭執的權利都被拿掉,實屬不智。

除非,經濟部認為無論是礦業權者或是受害人民都有權利針對主管機關對於土地使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的審查結論,提起行政救濟,否則沒有解決機制,對受害人民只能強制接受主管機關認證礦業權者可以合法「奪我大屋占我田」,顯非事理之平。

從上述條文的分析可知,經濟部所提出的修正條文草案仍有不足之處,既然政府有心要解決問題,就別讓改革淪為口號,應當痛定思痛,讓修法一次到位,與人民、團體、學界、業者共創一部「環境永續利用」、「落實人權保障」與「經濟永續發展」三者共存共榮的前瞻礦業法,才是正確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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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孟羽律師,蠻野心足。(圖/謝孟羽提供)●謝孟羽,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暨專職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副主委。相信善的循環,堅信「德不孤,必有鄰」,終有一天能集結成為改變世界的力量!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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