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開13歲女兒房門 驚見男保全「穿內褲躺床」...做了2次!

性侵、迷姦、撿屍、強暴(圖/記者黃克翔攝)

▲20歲男保全與13歲少女性交。示意圖與實際人物無關。(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黃君瀚/台北報導

高雄一名13歲國中少女小芬(化名),玩網路遊戲時結識了20歲的郭姓男保全,兩人很快就陷入熱戀。一天少女趁家人不在,便邀郭男南下見面,隨後帶回家中,陸續在房間內發生2次性行為;隔天媽媽回家,一開房門竟見陌生男子只穿內褲躺在女兒床上,氣得馬上報警。法官審酌雙方情投意合,輕判3個月。

判決書指出,郭男去(2016)年7、8月打網路遊戲時,認識了國中少女小芬,聊天過程中,實際年齡僅13歲的她宣稱「已滿14歲」。10月7日,他應約南下高雄找小芬,隨後前往女方住處,當晚11點在你情我願之下,發生了第一次性關係。

隔天下午6點,同樣在小芬房間內,郭男再次徵得同意,發生了第二次性關係,並待在房中休息。當天晚上8點多,少女母親返家,打開女兒房門時,驚見有陌生男子只穿著內褲躺床上,馬上報警處理。

偵查中,郭男辯稱不知道少女未滿14歲;小芬則說,她對郭男表明己滿14歲,講的是虛歲。檢方衡量13歲與14歲僅有1歲之差,從外表上確實難以分辨,因此採信郭男辯詞,依刑度較輕的「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嫌起訴。

法官審理認為,郭男沒能克制自身情欲,與心智尚未成熟、對性行為缺乏完全自主判斷能力的少女發生性關係,應加以譴責。不過考量他年紀只有20歲,年輕識淺、血氣方剛,加上和小芬是男女朋友關係,性交是在情投意合下進行,且犯後坦承錯誤、態度不錯,過去也無任何犯罪前科,2次性交各處有期徒刑2個月,應執行3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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