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讀!終結「嫩妻條款」 配偶請領遺屬年金需結婚10年

▲▼ 立法院臨時會26日繼續處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圖/記者楊佳穎攝)

▲立法院臨時會26日繼續處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圖/記者楊佳穎攝)

記者楊佳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26日繼續處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其中,在配偶請領1/2遺屬年金資格條文部分,由現行結婚2年門檻延長為10年,並要求年滿55歲才能領取,但已領其他年金者,只能擇優領取,藉此可避免產生所謂「粉紅收屍隊」情況。

立法院今日自44條起繼續處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其中,在配偶請領遺屬年金資格條文部分,現行規定領取退休金的軍公教人員若是死亡,其未再婚配偶可領取1/2的遺屬年金,而領取條件則是婚姻已存續2年以上、年滿55歲;不過,結婚2年後若配偶死亡即可請領遺屬年金,容易產生所謂「粉紅收屍隊」情況,也被稱為「嫩妻條款」。

對此,院會今日則二讀通過審查會版本,條文明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1/2或兼領月退休金之1/2,改領遺屬年金。

首先,為年滿55歲或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且未再婚之配偶給予終身,但必須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10年以上為限。另外,未成年子女給予至成年,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予終身;而父母也給予終身。

法條也明定,未滿55歲而不得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之領終身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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