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救濟 勝訴只能靠運氣?

▲稅務,金錢,搶錢(圖/視覺中國CFP)

▲台灣財稅案件的審判,人民的勝訴率只有4%~6%,跟德國的42%天差地遠。(圖/視覺中國CFP)

文/何業

媒體報導〈新瓶裝舊酒 司改失信於民〉一文,筆者看到一位「耄耋之年」人權律師蘇友辰,對司法的期望與失望。

司法院在近日頒布了《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其第4條第10款竟然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三年內曾任各法院稅務專庭(股)之法官或其庭長、審判長,職務評定結果良好者」,即可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而在該審查要點公佈後,有48位法官提出「稅務專業法官」的申請提送至司法院第4次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而依前揭要點第4條第10款要件申請的,高達45位,並於該次人事審議委員會亦全部審核通過,通過率竟然達到100%。從司法院公告的所謂「專業稅務法官」名單中,赫然發現有好幾位曾經在特定年度於稅務訴訟中判決人民敗訴率100%的法官,專門讓人民敗訴的法官竟然就是司法院認定的稅務專業法官?這根本就是藐視立法者創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真意。

由司法院在這件事的態度,我們不難發現,我國司法長期以來不受人民信任,不在於法條不備或不足,其根本原因在於人的因素。司法院為了應付新的立法要求,就便宜行事把要被改革的對象,全部放到改革的重要職務上;行政法院法官為求案件速審速決,掩蓋其對稅法專業知識的缺乏,以其有自由心證的裁量空間,就便宜行事以稅吏為師,任意判決人民敗訴,這就是對法律的蔑視和對事實認定的恣意。事實上,如果法官能恪守證據法則,那這些便宜行事的事件就可以大為減少。

如此敷衍了事的方式,完全看不到改變稅務審判生態的用心,令人失望!筆者在媒體上看到一位大法官在退職之前,曾經寫下了「司法的改革,改心為上」的文字,可以看出這位前輩深切的反省!東吳大學法學院陳清秀教授就曾比較過德國與台灣的行政法院及行政機關,德國有強勢的司法機關與弱勢的財政部及行政機關;台灣剛好顛倒,反而是強勢的財稅機關和弱勢的司法機關、行政法院。難怪台灣財稅案件的審判,人民的勝訴率只有4%~6%,跟德國的42%天差地遠

我本身也是太極門弟子,看盡太極門冤稅案21年來,在失靈的行政救濟中掙扎,對從事法務從業人員來說,稅務救濟實在令人民失望透頂。因為當收到烏龍稅單,有些人民選擇民不與官鬥,自認倒楣繳錢了事。但是也有人相信會得到公平待遇,願意先繳1/2稅額或提供擔保(如果是2,000萬稅額,要先繳1,000萬),才能打行政訴訟,否則就會被強制執行、拘提、管收。

但是耗盡人力及財力來到行政法院,以104年司法院資料顯示,稅務案件人民勝訴率只有4.8%,等於敗訴95.2%。以太極門案中高行104年訴字228號判決來說,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三位法官,曾經一年內計178件都100%判人民敗訴,人民遇到這些法官,穩死的。

▲稅,繳稅,金錢(圖/視覺中國CFP)

▲當收到烏龍稅單,有些人自認倒楣繳錢了事,但也有人願意先繳1/2稅額或提供擔保打行政訴訟。(圖/視覺中國CFP)

大家是否想過,願意打稅務官司的人民,都是懷抱對司法一絲的希望,100%判人民敗訴的法官,嚴重打擊當事人與辯護律師、會計師對司法的信心。難道這些100%敗訴的人民都是刁民嗎?如果是,我們國家不是太危險了!但如果錯的是國稅局,又不改進,行政法院也不依法判決,那國家同樣危險。呼籲監院應主動調查三法官178件敗訴,才能了解人民長期以來的痛苦及行政、司法資源、社會成本、國家公帑等等的浪費,以及憲法、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如何被侵害。

我看到太極門冤稅案,相同事證的案件,北高行和最高行共16位法官,已經四次判決台北國稅局敗訴,中區國稅局是由台北國稅局代查,中區國稅局21年來都沒有自己調查,為何中高行還是判中區國稅局贏,違反16位法官的判決呢?三位承辦太極門案的法官,其中莊金昌和林秋華以前就辦過相同事實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迴避,卻沒有依法迴避,且18次引用有成見的舊判決理由,駁回太極門稅案,而且幾乎完全照抄國稅局的答辯,對於太極門所提出刑事三審判決結果、官方資料、行政院跨部會決議、公告調查結果等證據都不採,且未說明不採的理由。還在記者會上說忘記人民有利證據、贈與不是人民說了就算,還用賄賂做例子……,稱「沒有說太極門弟子說謊」,既然弟子沒有說謊,就表示「贈與」是事實,又用無法律依據的經濟實質觀察法否定贈與,實在離譜至極!政府要解決冤錯案,才能挽回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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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何業,管理顧問公司法務主管。本文不代表本報立場,本報有刪修權。88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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