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暐瀚/仇恨,只會帶來更多仇恨!

▲日本神社前都會擺放一對狛犬。而逸仙國小今司令台位置日治時期為北投神社,也因此兩隻石狛犬有百年歷史。(Photo by BLUE/Flickr)

文/黃暐瀚

因為打壞了北投逸仙國小門口的兩尊「石狛犬」雕像,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被收押了。

在台灣,因為毀損罪被收押的例子,我一時之間還真想不起來。

李承龍是誰?就是先前在台南把八田與一雕像「斷頭」的那個人。斷頭了八田與一雕像之後,李承龍與友人又跑到了北投,對著逸仙國小門口的兩尊「石狛犬」,開始拿鐵鎚狂敲。一邊敲,還一邊開臉書直播,警察接獲報案而來,上前詢問:「你們在做什麼?」兩人還回答:「我們在清除垃圾。」他們最後以毀損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後諭令各5萬元交保,但2人表示沒錢,雖然之後有朋友拿了十萬元要來幫忙交保,李承龍卻堅持拒保。交保期限一過,檢方以「有逃亡之虞」改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最後裁押。

只因為破壞了路邊的「石雕像」,就被「羈押」?李承龍也算有效「引起了話題」。先來看看,在台灣怎樣的罪犯,會被「申請羈押」?

一、涉嫌重罪者: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可能逃亡。

三、為保全證據,預防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

四、預防再犯:可能反覆再犯的罪行如:放火罪、準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傷害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

李承龍打壞「石狛犬」,是毀損罪,最重處2年以下刑期。如果石狛犬算是「公物」,那刑期將會提高到5年以下,但也還不到「5年以上」的「重罪」;而且毀損過程全程直播,過程既公開也沒逃亡企圖,為什麼會「申請羈押」?實在令人想不明白。

▲破壞石狛犬的李承龍與邱女,已遭法院裁准羈押。(圖/記者張曼蘋翻攝)

很多人說:「那是李承龍自己白目,不肯繳5萬元交保,是他自己逼檢方收押他的。」事實上,李承龍有沒有5萬元我不知道,就算他真的沒有,其實友人也已經籌好了錢送來。他不肯交保,是一種態度,一種「我沒有錯、我沒犯罪」的態度。

2015年,教育部發生闖入事件,當時《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苦勞網》記者宋小海以及「獨立記者」林雨佑,也被檢察官諭令各一萬元交保,但3人堅持捍衛新聞自由,拒絕交保,最後檢方妥協退讓,3人改限制住居,無保釋放。

李承龍不肯交保,檢方的下一步,絕對不是只有「聲請羈押」這個選項,也可以無保請回,限制住居。李承龍斷頭八田與一與石狛犬的過程,全都未蒙面,也未隱藏身分,連警察都接獲報案前來了,兩人還在直播,檢方用「有逃亡之虞」申請羈押,實在有點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斷頭、斷腳這樣的粗魯動作,不管是對八田與一,或對蔣介石,還是對著什麼神獸石狛犬,我都是不支持,也不喜歡的。不喜歡歸不喜歡,我卻願意試圖去想像:「既然你敢斷我『偉人』的頸,我就砍你『偶像』的頭,」是一種什麼樣的心情?

仇恨,只會帶來更多的仇恨。

面對人民的「偏差行為」,卻毫無作為的政府,最後只會引得人民武力相向,械鬥洩恨。誰說砍雕像一點無害?那傷口已經烙印在彼此的心中,恨苗正在滋長,豈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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