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秀如/會計師資本額簽證是存是廢?

▲會計師資本額簽證的存廢,引發正反不同意見。(Photo by Fiona Becker/Flickr)

文/馬秀如

民間公司法修法委員會建議:當公司設立或變動資本時,若股東全以現金出資,不會遭遇評價問題,驗資應由政府機關藉資訊科技之助而自行辦理,不再煩勞會計師,反對的會計師不少。筆者說明廢除此制的理由。

廢除此制,一般常聽到的理由,有:一、該制度之效果有限,未能防範空殼公司,二、其他國家少見,連曾採此制的中國大陸也不再要求驗資。但尚有其他理由,說明如下。

三、會計師簽證之功用

須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情境甚多,如:銀行之融資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的簽證、非公開發行公司財報的簽證,以及公司設立或變更資本時的資本簽證,至少4種。第1種簽證,申貸人為了降低貸款利率,會主動請會計師查核,無須訂定法令強加要求,其他3種簽證雖都有法令加以規定,但立法時間不同,顯示對其需求之強弱不同。立法時間越早,需求越強,查核報告的使用者越多,立法理由也越堅強。這3種簽證的立法時間,分別為民國57年、69年及90年。57年訂定證交法,要求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69年修正公司法第20條,作出相同要求,二者均屬例行性簽證,每年都有。90年修正公司法第7條,增加資本額簽證。90年之前,公司之資本額不是無人審核,該審核者為政府機關,90年首次把該公權力下放民間。

立法時間越晚的簽證,需求越弱,立法理由越隱晦不明,會計師簽證之功用也越少,到資本額簽證,查核報告的使用者只剩經濟部一位,目的是在形式上幫助經濟部履行其監督公司之責。

▲公司之資本額原審核者為政府機關,90年首次把該公權力下放民間。(Photo by Ken Teegardin/Flickr)

四、經濟部所頒行政命令已無所附麗

民國55年,公司法修正,第156條增加最低資本額之規定。有了本項要求,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若當時營運所須資金之數較法定資本額為低,則負責人可能出現虛增資本之動機,資本不實之風險提高,驗資之需求因而強烈。於是,立法院在最低資本額仍存之情況下,於90年將公權力下放,增加一項會計師的法定業務。經濟部乃於91年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該辦法於102年更名,改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98年修正公司法,廢除最低資本額制度,資本不實之風險已降低,驗資的需求不如過去殷切。91年出生的行政命令已無法律可附麗,理應廢止。

五、新制定的行政命令無法達成立法目標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於102年頒布,與原行政命令相較,其修正之處甚多。修正後辦法要求的查核程序數量有限,主要只有核對存摺、送金簿而已,並未要求會計師向負責人詢問、分析所取得資訊,回答攸關問題,或連股東人數若干,也只有在閉鎖型公司之資本簽證才須辨認,根本未要求會計師去辨認股東是否為人頭,與防止空殼公司、人頭股東之目標相距甚遠。它不再明示要求會計師須驗證委託人之身分(第10條第1項);當會計師發現虛偽情事時,也不須拒絕簽證(第10條第2項);還在查核報告新增限制使用段(第9條第3項),不讓別人看到查核報告;還缺乏會計師承接客戶之規範,又未提醒會計師須對期後事項負責。事實上,當受查客戶誠信不足,存心容忍股東實際不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示收足,或先收取股款,再於辦理登記後的期後期間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會計師即使已提出查核報告,仍有濫接客戶、未履行期後期間責任之失,違背審計準則公報第46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第55號「期後事項」等。

還有,查核辦法要求會計師的查核簽證,須在股東繳款當日金融機關營業終止後為之,而查核報告註明的時間,依慣例,卻只有日,沒有時、分,報告外觀完全無法提供受查者是否真正符合規定的資訊,也嚴重背離報告準則的要求。讓會計師一方面白白辛苦,查核無效,另一方面,只承擔一丁點責任,完全與國際脫軌,貽笑大方,也讓不知情的外人質疑出具如此報告會計師的水準!

基於以上理由,再加上近年來資訊科技之進步,過去經濟部做不到的事現可輕易辦成。於是,廢除本制度成為民間公司法修法委員會不能不作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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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秀如,政大會計系教授,研究專長 公司治理、審計學、成本會計、內部控制,公司法全盤修正委員會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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