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通過撫卹法草案 所得替代率上限拉高80%

2017年03月30日 11:30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審查。(圖/記者季相儒攝,下同)

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考試院30日召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審查通過記者會。考試院長伍錦霖表示,年改在過程中有許多聲音及爭議,他「字字句句聽在心裡、痛在心裡」,世界上沒有完美的年金制度,考試院通過版本是考委斟酌再三所提,相信會是動態改革的延續。

▼考試院長伍錦霖。

銓敘部長周弘憲則指出,近幾年社會發生巨大變化,因為年金不得不改,「情非得已」;他對於受到影響的部分也感到抱歉,希望公務人員能共體時艱,建立更完整的年金制度。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部分,

方案實施後第1年,從最後在職之本(年功)俸(薪),調整為最後在職往前「5年平均俸額」,之後逐年拉長1年,調整至最後在職往前「10年平均俸額」。

調降退休所得上限部分,

已退人員:35年從80%降至70%,30年從75%降至65%,25年從70%降至60%,20年從62.5%降至52.5%,15年從55%降至52,5%,15年從55%降至45%。(35年至25年之間,每年-1%;25至15年之間,每年-1.5%;15年以下,以15年計)

現職人員:可採計40年,上限為85%降至75%(每年-1%);35年以下年資,同已退人員。新進人員與現職人員同(但109.7.1以後新進人員重新建立制度)

調降退休所得下限:已退及現職人員最低保障金額為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專業加給合計數額(32160元);但原退休所得金額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調整優惠存款制度,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1)分6年逐步全面廢除優惠存款制度,第一年優存利率降至9%,第三年優存利率降至6%,第五年優存利率降至3%,第七年優存利率降至0%。(2)84年7月1日前退休及每月退休所得,仍照18%利率計算其相應可辦理優惠存款之本金,已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3)月退休總所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32160元者,維持18%優存利率;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按前述方案調降至最低保障金額止。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每月「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合計優存利息所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18%優存利率;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其超過的部分,按下列逐年調降優存利率—第一年降至12%,第三年降至10%,第五年降至8%,第七年降至6%。

優惠存款金額: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同步廢止,公保養老給付一會存款按其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實際得領取養老給付金額辦理。

此外,提高退撫基金財源部分,

調升提撥費率調整為12%至18%。實際提撥率:第一年調為13%,第二年調為14%,第三年調為15%,之後再視情況檢討是否調高至18%。

繳費分擔比率:維持政府分擔65%,公務人員分擔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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