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12歲女童判無罪 蘇格蘭男:以為她16歲

▲蘇格蘭青年被控性侵在計程車招呼站認識的12歲少女。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圖/美聯社)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蘇格蘭一名被指控性侵12歲女童的青年於17日獲判無罪,當庭釋放。女法官同意青年在完全不知情下與兒童發生性行為,且被害人看起來已經滿16歲,性交行為也是出於自願,但她也強調這個行為的確是違法,這樣的判決是「特殊情況」。

現年21歲的丹尼爾(Daniel Cieslak)2015年於愛丁堡計程車招呼站遇見12歲的女童,並邀請她加派對,之後與兩人發生性行為。女童隔天早上離開後,因為擔心會懷孕把事情告知姊姊,姊姊聽聞後立刻報警。丹尼爾被捕時得知女童只有12歲,當場抱頭痛哭,並告訴警方以為少女已經16歲了。

丹尼爾被指控強姦未成年少女罪, 17日案件在格拉斯哥高等法院審理。法官斯科特(Elizabeth Scott)表示,丹尼爾在計程車上得到的訊息是對方已經16歲,警方向被害人問話時,也察覺不到她是孩童,連計程車司機都以為他已滿20歲。

根據蘇格蘭法律,與女性的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不過如果是雙方同意,跟13至16歲女孩性交就不算性侵。斯科特認為,女方在性交後沒有感到痛苦,待至隔天一早才離開,顯然是出於自願,「他是在真的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女童發生性行為,加上女童當時同意性交」,因此判丹尼爾無罪,也不須列作性罪犯,當庭釋放。

斯科特強調,丹尼爾的確違法,但卻是特殊情況,「考慮所有因素,我的結論是這案件若要表示公正,必須作出特殊決定,包括不向丹尼爾作出判刑,而是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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