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職行為不當 香港前特首曾蔭權被判20個月

▲香港前特首曾蔭權。(圖/CFP,下同)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前行政長官(特首)曾蔭權因涉及貪汙,22日法院依「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判刑20個月,不得緩刑,成為史上第一位被刑事定罪的前特首。另一項罪名「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因陪審團無法昨出裁決,會在9月再重新審理。

現年72歲的曾蔭權被控的罪名主要有二項,第一項為「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他擔任特首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間,接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豪宅物業的裝修工程,使雄濤廣播有限公司的廣播牌照及由李國章出任其董事兼主席等3項申請受到影響。陪審團表示,不能就此項控罪作出裁決。

第二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是在第一項罪名指控期間,曾蔭權於2010至2012年期間以特首身分在討論批准雄濤的牌照或相關申請時,並未向行政會議申報或事故意隱瞞,他正與雄濤的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東海花園物業的租賃進行私下商議。此案陪審團以8比1的大多數,裁定罪名成立。

此外,第二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控罪則指出,曾蔭權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期間,當他建議提名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時,隱瞞何周禮當時獲聘為東海花園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以受勳及嘉獎回饋何周禮。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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