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媽還窮免付扶養費 3兒:撫恤金+賣房394萬夠活16年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85歲的吳姓老婦在丈夫過世後就獨自生活,加上已經沒有謀生能力於是向子女討扶養費每月1萬5千元。不過,吳家長子被公司裁員只能靠零工度日,2名弟弟也認為媽媽靠著過世爸爸的撫卹金,以及賣房子所得394萬元生活應該無虞。桃園地院法官斟酌吳婦子女確實都比她窮,因此裁定不必付扶養費。

▲吳婦每月有1萬元撫卹金加上賣掉房子所得394萬,算一算還比兒子們有錢。(圖/達志/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85歲的吳婦的丈夫原本任職於鐵路局,民國82年4月死亡後她就獨自一人生活,並由4名子女供給每個月的生活費,然而,其中3人並未按月給付,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桃園市103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她的4名子女合計需支付2萬元生活費。

不過,吳婦長子表示,自己民國97年被公司裁員,妻子隔年也失業,一家人生活陷入困境,他有將此事告知母親並將匯款改為2千元,延誤匯款的部分也在2016年1月及6月分別補足,現在卻被親兄弟要求返還代墊差額實在不合理,且對方也提不出任何代墊費用的證明。

另外2名弟弟也提到,媽媽在父親死後每個月有撫恤金1萬多元及三節獎金供生活開支,加上賣掉萬華房子所得394萬元,加一加都比3兄弟還有錢,雖然他們無力負擔扶養費,但還是願意在能力範圍能給付孝親費。

桃園地院法官調查後認為,吳婦的3名兒子確實都比媽媽窮,且每月1萬元的撫恤金加上賣房所得,若以每月2萬元為開銷,往後16年其實生活無虞,因此裁定3兄弟不必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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