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薪+業績獎金不到2萬!雇主不付加班費 百貨櫃姐憤離職

▲百貨公司櫃姐好辛酸,一個月竟領不到2萬元。(圖/東森新聞/下同)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豐原區一名百貨公司謝姓櫃姐投訴,自己每個月都超時加班,平均工時超過180小時,但雇主卻不願意給加班費,而且她底薪只有1萬8千元,即使加上業績獎金,也常常領不到2萬元,根本不符合勞基法基本工資,不甘被壓榨,憤而離職。

台中一名謝姓女子在百貨公司「天鵝童鞋」專櫃站櫃,工資採取底薪加業績抽成制度,拿出薪資條一看,最漂亮的一次是週年慶時段,領超過2萬元。但薪資條底薪明列只有1萬8千元,加上全勤還有平時業績獎金,也常常領不到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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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女表示,「有週年慶活動的月份,領得比較多一點,不然我們剛去的時候,都領一萬八出頭而已,(資方說)公司一直以來都是以這個薪資下去算錢,然後就說只要業績做得好,這種基本(薪資)都可以達到吧。」

不只底薪沒給足,謝女也指出,每個月表定站櫃滿工時176小時,而她平均工時都超過180小時,但雇主卻不給加班費,氣得離職投訴。由於總公司登記地址在新北市,新北市勞檢處12月前往稽查,確認違法事實。

新北市勞檢處專委王憶芬說,「依照9月份當時的資本工資,應該是要達到2萬零8元,拿到的結果,(資方)只給她1萬9千8百59元,那另外也發現,她們如果排全日班的話,一天(工時)可以達到9.5個小時,針對逾8(小時)的部分,(資方)並沒有給勞工加班費。」

勞檢處方面指出,童鞋公司在北中南百貨公司皆有設櫃,抽查約10名櫃姐出勤記錄,有不少人都不符基本工資,以及未給予超時加班費,2項違法事實。由於是初犯,將依勞基法各罰僱主最低罰款一項2萬元,共4萬元,並限期改善及不定期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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