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暐瀚/水電工已違法,而不自覺!

2016年12月29日 00:05

▲反同民眾衝進立法院被警察阻擋,手腕被反綁「束帶」。(圖/記者季相儒攝)

文/黃暐瀚

「同婚法」初審的那個下午,一百多位持反對意見的抗議人士,一個一個翻牆衝進立法院。

早已駐守在立院的警察,立刻上前圍捕,一一上「束帶」,集中管束。

一二十位身穿白衣的「反同者」,手腕被反綁「束帶」,失去行動自由,一群人排排坐在立院花台上的畫面,透過媒體,傳送出去。這畫面好像是某群待宰的動物,又像是槍決前的死囚。

警察到底可不可以使用「束帶」這個問題,早已爭執了兩年。一樣的畫面,同一個場地,兩年之前,太陽花學運,也曾經出現。

翻開「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反同民眾衝進立法院被警察阻擋,並綁上「束帶」送出立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這就是當年警方受到質疑最主要的原因,法定「警械」,根本不含「束帶」,警察怎麼可以拿這種東西出來用?當年警政署,這樣回應:

「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內文還有補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而行政院訂有「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警繩為應勤器械之一,使用有繩帶性質之束帶,即為警繩」。

也就是說,警察執勤,可以使用「警繩」,然後因為「束帶」具有「繩帶性質」,所以也就算是「警繩」,因為是「警繩」,所以算是「合法警械」,所以警察可以使用,沒有違法問題。

原來如此。

那同樣具有「繩帶性質」的「尼龍線」、「釣魚線」,甚是「鋼絲鋼線」,可不可以也算是警繩?可不可以拿來「管束」?可不可以?誰來界定?

▲一二十位身穿白衣的「反同者」,手腕被反綁「束帶」,失去行動自由。(圖/記者季相儒攝)

兩年前太陽花學運,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痛批警政署「自行造法,亂用束帶」;兩年後反同闖立院,警察依舊用束帶,尤美女說:「反對警察使用束帶的立場沒有改變,呼籲民眾盡量用理性方式溝通」。

都完全執政了,過去反對的事情,現在眼睜睜又在眼前發生,除了交代一句「我立場沒有變」之外,執政黨的立委,執政黨的官員,可否為「警察用束帶」這件事情,給一個更積極的交代?

面對爭議,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警械法規中確實沒有提到束帶,但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本就賦予警察有管束的能力。政黨輪替之後,政府減少使用拒馬、蛇籠,既然社會有聲音覺得不要使用束帶,可以在法律層面做進一步的處理、檢討」。

徐國勇的說法,代表行政院認證「束帶」目前也算是「警械」,警察可以合法使用。既然是警械,那來看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原來全台灣水電工,放在工具箱裡頭,一條一條的白色塑膠束帶,都是「警械」!按規定不能持有,不可買賣

水電工們,五金行們,你們早就已經違法了,你們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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