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閃狗屍自撞護欄 女駕駛討36萬國賠敗給「7分鐘」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張姓女子去年9月開車行經國道3號217公里處時,發現內側車道有一隻遭輾斃的野狗,為了閃避狗屍反而失控撞上護欄,認為是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疏忽。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從接獲狗屍通報到張女出車禍僅相隔7分鐘,中工處人員不可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抵達清理,因此駁回張女的國賠案上訴。

▲張女在國道上閃避狗屍發生車禍,認為是中工處疏失求償國賠36萬4250元。(圖/記者季相儒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指出,張女於2015年9月2日上午10時26分左右,行經國道3號217公里處時驚見內側車道有一具狗屍,為了閃避反而失控撞上內側護欄,導致雙膝撕裂傷、胸壁挫傷,汽車也嚴重毀損。

張女認為,野狗誤闖國道時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就應該派員驅離,沒想到狗屍卻遺留在車道上導致車禍,管理上應有疏失,於是要求國家賠償36萬4250元。

不過,中工處認為,國道並非完全封閉,動物誤闖或是貨物掉落變成路障在所難免,駕駛人應該隨時警戒路況並採取必要措施,野狗闖入屬於外力形成的道路障礙,且他們所管理的路段很長,事實上並無法「立即」排除障礙。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是在當天上午10時28分接獲通報,指稱事故地點內車道有狗屍,隨即請南投工務段派員前往排除,而10時35分就接到張女發生車禍事故,兩者之間僅相隔7分鐘,當下雖然已立即派員處理但不可能在7分鐘內趕到,因此認定中工處並無疏失,並駁回張女上訴,全案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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