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誰敢對憲兵搜索說不啊?

▲憲兵搜索三天內未報法院,立委痛批:重大瑕疵。

文/呂秋遠

關於憲兵「搜索」這件事情,大概有二個比較大的爭議。

第一點就是,這些家裡收藏的白色恐怖時期文件拿出來拍賣,究竟有沒有違法?根據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規定,保密期限依機密等級,分別有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機密不得逾十年。縱然這些文件是「絕對機密」等級,保密期限也不得超過三十年。然而這些值勤的憲兵弟兄,是不是數學不好,白色恐怖時期,難道是民國85年嗎?那時候都已經解嚴了,雖然還是很恐怖,但不是所謂的白色恐怖(國民黨入台至1970年代),如果根據所謂的「洩密」罪偵辦,會不會有加減乘除不太好的問題?

第二點是憲兵能否搜索?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裡,憲兵屬於廣義的司法警察,所以依法確實可以「執行」搜索。But,人生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他們不能直接開搜索票,搜索票是要由法官開立的。目前的搜索票核發規定相當嚴格,一定要記載應搜索的物品、時間、地點,如果都沒有記載,這就有違法的可能性。

當然,如果沒有搜索票,警方或憲兵是否可以對當事人搜索?還是有三種例外的情況。

▲憲兵爆違法搜索,張善政:執行主管調離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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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是附帶搜索。什麼叫做附帶搜索呢?就是被檢察官拘提時,在拘提的當下,警方可以在你身上或是「觸手可及」的地方搜索;注意喔,一定只能在身上或是伸手就碰得到的地方搜索,不可以要求被告打開家裡任何的保險櫃,或是後車廂之類的地方。至於逮捕,除非是現行犯,否則警察沒有資格逮捕;警方只能請當事人到案說明,所以如果不是拘提,在沒搜索票的情況下,就不能搜索個人或是當事人的家。

第二種是緊急搜索,也就是說,如果是現行犯,警方跟蹤追捕現行犯到家裡,這個人又隱藏在家中的夾層裡,這時候就可以針對家裡搜索;另外一種就是警方認定被告家裡有犯罪證據快被消滅(意思是很緊急),這時候也可以搜索,不過被告同樣可以要求警方說明到底想搜索什麼,如果警方沒辦法說明,就可以要求警方立刻退出。而且,這樣的搜索爭議性很高,將來可能會被宣告違法。

第三種是同意搜索。警方會很有禮貌的問我們,可不可以讓他們進來家裡搜索。答案可以是,不願意。警方這時候可能會用盡方法威逼利誘,要我們同意。別管他,反正不同意就對了。不過要注意,你家的「同居人」,比方說你爸你媽你老婆老公,也可以同意搜索,所以記得叫他們閉嘴。

本案最麻煩的事情,就是同意搜索。憲兵在可以聲請法官核發搜索票的情況下,竟然捨棄這種方式,直接用「同意搜索」的方式處理。或許憲兵可以主張當事人同意,而且全程錄影錄音,確實有同意。然而,一般民眾在遇到搜索的時候,根本六神無主,如何知道有權利可以拒絕同意?當憲兵問:「我們可以搜索嗎?」哪一個民眾在不懂法律的情況下「敢」反對?所以,如果民眾不知道可以拒絕,這樣的同意是否有效,或許就非常具有爭議性。

一些爭議性很低的文件、加上一件爭議性很高的搜索,讓原本不應該發生在現在的事件,活生生的讓我們見識到,法治國家的重要性。

●作者呂秋遠,碩博士畢,原文刊載於臉書粉絲專頁,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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